5月9日起,《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新的貸款管理辦法下,有關貸款額度、利率、首付款比例如何執行,來看官方解讀。
一、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島城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申請職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島城房產部門信息系統中記載的自住住房套數進行認定。
二、申貸繳存標準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帳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借款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符合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併計算貸款額度。
對屬於異地轉移接續、退役軍人到地方繳存,或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存在補繳情形的,符合《通知》規定的連續正常繳存的認定標準且能提供相應證明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此次貸款新政,貸款額度相關政策有較大調整,主要是在貫徹落實上級政策要求的同時,參照商業銀行及公積金同業做法,統一貸款政策標準,保障繳存職工的貸款權益。
(一)最高貸款額度。統一島城最高貸款額度政策,不再執行新建住房與二手住房、首次申貸與二次申貸的差異化最高貸款額度政策,統一按照島城現行雙繳存職工最高60萬元、單繳存職工最高36萬元的額度標準執行。同時,繳存餘額倍數按照經濟適用房20倍、其他類型住房15倍的標準執行。
(二)首付款比例。實行住房套數差別化貸款政策,購買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執行30%的現行規定,購買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時與房齡掛鈎,房齡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齡增加以5年為一檔,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三)貸款額度計算方式。計算方式未作調整,仍按照不高於按還貸能力、公積金帳戶正常繳存餘額的倍數、規定比例(首付款)以及島城最高貸款額度四項計算確定。貸款額度以1萬元為起點,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配偶同時符合申貸繳存標準,貸款額度可合併計算。
(四)還貸能力。根據申貸職工(含參與申貸的配偶,下同)的繳存(工資)基數、還貸能力係數、額度計算年限三項計算確定,其中「還貸能力係數」為30%,「額度計算年限」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男65歲,女60歲),最長不超過30年。
(五)繳存餘額倍數。按照申貸職工公積金帳戶正常繳存餘額的15倍計算,帳戶餘額低於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相應按20倍、1萬元計算。取消現行的二次公積金貸款10倍繳存餘額倍數規定。
四、繳存基數的認定標準
繳存基數按系統記載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提供繳存基數真實性的證明材料。繳存基數的調整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五、帳戶餘額的認定標準
以職工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為準。同時明確了職工少繳補繳、異地轉移接續等情形的餘額認定標準,並規定非正常繳存金額不納入帳戶餘額計算範圍。
六、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以年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男65歲,女60歲);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高於所購住房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
七、貸款利率
實行住房套數差別化貸款政策,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期限,執行相應檔次的基準利率;二套房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取消現行的二次公積金貸款1.1倍利率規定。
八、貸款次數認定標準
貸款次數認定以職工家庭為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綜合交易系統登記記載的信息為準。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須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三次及以上貸款停止受理。
對於辦理貸款後離異、拆遷、法院裁決或調解退房等情形,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不認定貸款次數。
九、二手房貸款房屋價格的認定標準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免提供房屋估價報告後,房屋價格的認定實行網籤價格與誠信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房屋總價款有異議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評估,並按評估價格計價。
十、還貸能力核定標準
主要明確了還貸能力的核定對象、核定範圍、核定標準以及對個人徵信報告中的貸款(住房貸款、車貸、消費貸等)和擔保貸款涉及的還貸能力核定。核定的合計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合計月收入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