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微博熱搜榜居於第三熱度的話題又是和職場有關,乍一看,小編以為是孕婦被公司辭退後索賠了13萬的新聞,心裡還在想這次賠償的金額是最近一段時間內看到最高的。
點進去一看才知道,不是孕期女職工向公司索賠,而是公司辭退了孕期女職工,並向女職工索賠了13萬元。
孕期女職工,也就是俗稱的「三期」女職工,按常理說是受到法律的特殊勞動保護,為什麼這名女職工會在孕期被公司辭退?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們一起往下看。
山東青島平度市的李女士在當地的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麒麟電子公司」)工作了近五年的時間,近期卻因為懷孕被公司辭退,並被該公司索賠13萬元。
李女士的丈夫劉先生向記者表示,李女士2013年11月入職青島麒麟電子公司。2018年8月,妻子懷孕後,向公司提出了不加班的申請,遭到公司拒絕。
在公司的要求下,李女士籤訂了自願加班協議。
緊接著劉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一份蓋有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公章的報警記錄,上面顯示2018年9月18日的8點20分李女士報警稱,青島麒麟電子公司門衛不讓她踏入廠房。
青島麒麟電子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李女士從2018年9月19日起,未按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書面請假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崗。所以公司決定,從2018年的9月28日起與李女士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而住院病歷上面顯示,2019年2月,李女士早產分娩。這意味著,李女士是在懷孕期間被青島麒麟電子公司辭退。
7月4日,記者聯繫到了青島麒麟電子公司的人事處工作人員,對方聲稱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屬於正常流程。並表示李女士曾有曠工行為,並且不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擾亂了生產秩序,給公司帶來了直接的經濟損失。
而李女士的丈夫劉先生卻不認同青島麒麟電子公司人事處工作人員的說法。劉先生表示,2018年9月10日,青島麒麟電子公司通知李女士調崗,將她從質檢崗位調到接觸化工膠的車間貼膜作業,李女士不同意調崗。之後,公司不再給李女士安排實際性的工作內容,不讓李女士出入辦公司,也不讓李女士在公司食堂就餐,並向李女士下發消極怠工的警告通知。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稱,青島麒麟電子公司單方作出解除與李女士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青島麒麟電子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意見。
但2019年3月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稱,青島麒麟電子公司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截至目前,李女士未支付前述13萬元。
律師:公司處理勞務關係時應更具人性關懷
在李女士與公司的糾紛中,公司用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曠工」還有待商榷。李女士如果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和病例,可以作為產前檢查的證據。
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之後「發放返崗通知但並未返崗」,李女士也出具了實際復崗但被拒絕的相關證明。
律師還表示,企業處理勞務關係的過程中,應該給予員工更多的人性關懷。根據孕婦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流程適當調整,而不是教條化地行使公司的規章制度。
對於孕婦來說,則要注意以下三點,學會保障自身權益、合法合理維權:
1.孕期女職工體檢需儘量去三甲醫院,三甲醫院能夠出具更完善、更正規的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2.孕期女職工在請假時,儘量走正規人事流程,以文字、書面的方式與企業進行溝通。
3.孕期女職工如果遭到違法解聘,應儘快向當地勞動人事局申請仲裁,必要時可以向當地工會尋求法律援助。
最後,律師也提醒大家,懷孕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只是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的情形下不可以解除,除此之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刑事責任、員工辭職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所以,籠統地認為三期內的女員工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是錯誤的。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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