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職工「孕期被辭遭索賠」案公司方拒調解,稱索賠13萬有計算方法

2020-12-25 界面新聞

實習記者 | 鬱娟

2019年7月30日,山東女職工「孕期被辭遭索賠」案原被告雙方在青島中院進行調解。原告家屬稱,因被告企業拒絕調解,今日調解並未成功。青島中院回應,目前案子仍在調解中,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明日雙方將繼續調解。

據媒體此前報導,青島麒麟電子公司女職工李萌(化名)稱,自己於2013年12月入職,在後勤室從事音質檢驗工作。2018年9月10日,公司將其調至一線工作車間,生產膠水貼合裝配工作。李萌丈夫劉剛(化名)告訴界面新聞,調崗時李萌所在的後勤室共有5名員工,「其他四個人搬到了另一個後勤辦公室,繼續做音質檢驗,惟獨把我愛人調到了一線的生產車間。」

2018年9月28日,公司向李萌下達解聘合同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李萌從2018年9月19日起,未按公司規定辦理書面請假審批手續,擅自離職,公司於2018年9月28日解聘李萌,並要求李萌確認並賠償經濟損失131652元。

解除合同勞動通知書/受訪原告提供對此,劉剛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2018年9月11日至14日,其妻李萌向公司遞交醫院開的病休證明,按流程辦理了正式請假;9月15日至16日為周末,正常休息;9月17日,李萌上班,領導禁止她進入工作場所,並下了「五年來第一個警告處分」。而在9月18日,一份蓋有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公章的報警記錄顯示,當日8時20分,李萌曾報警稱「青島麒麟電子公司門衛不讓她進廠」。

9月20日,原告上班再次遇阻,「有門衛錄音和給公司副總、品質主管簡訊和微信群通知為證」劉剛稱。

此後,李萌提起勞動仲裁,平度市勞動仲裁委出具的裁決書顯示,李萌訴稱,2018年9月10日公司知其懷孕後,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調整她的工作內容和地點,因她不接受崗位調整,公司於2018年9月18日,不讓她進入公司上班,實行變相解僱。

2018年11月8日,平度市勞動仲裁委出具裁決認定,青島麒麟電子公司單方作出解聘的決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理由為,青島麒麟電子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意見。同時仲裁委駁回李萌其他仲裁請求。

2018年12月12日,李萌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3月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出具該案一審判決書,認定青島麒麟電子解除與李萌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

平度市人民法院認為,在李萌連續曠工7天的情況下,2018年9月25日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給李萌發送返崗通知書,但李萌並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返崗,該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告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員工請假管理的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相應依據,且被告提交了公司內部解聘徵求意見書,起訴前已通知工會,履行了程序義務。

針對企業的「調崗」行為,法院採信了平度市安監局對其工作環境的檢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場所的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且勞動合同約定原告的工作崗位系操作工,被告公司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生產線是企業自主經營行為,被告對原告的調崗,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李萌不服一審判決,於2019年3月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

2019年7月19日,該案二審開庭,當日,雙方圍繞解聘合法性進行辯論。此外,對於平度市安監局的工作環境檢測報告,李萌的律師表示,「結果顯示不超標,也不能代表環境無毒無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孕婦工作應該是無毒無害的,而不是有毒有害的物質不超標就可以。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榮梅律師認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及其附錄,車間貼膜工作不屬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經公司聲明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調查結果,新的工作崗位經過環評認定,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未超標,為適合孕婦工作的崗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該工作崗位自己不能適應,可以根據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一條,安排其從事能夠適應的勞動。孕期上班確有困難或者因妊娠反應劇烈的,可以與單位協商離崗休息。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在勞動仲裁階段和法院審理中,均未涉及青島麒麟電子向李萌索賠13萬餘元的相關內容。對此,劉剛回應界面新聞稱,要求企業撤銷13萬元索賠的訴求涵蓋在判定解聘通知違法的訴求中。

7月29日,青島麒麟電子總經理李瑋向界面新聞表示,關於解聘通知書上的索賠13萬元,公司「有專門的計算方法」。

李瑋委託該公司起訴某媒體的代理律師、國浩律師事務所鄧俊義接受界面新聞採訪。鄧俊義表示,公司並非真的向李萌索賠13萬,因原告方此前向人社局等進行了「長達12次的虛假舉報」,所謂「索賠」,意在警示。

而對於解聘通知書上的言辭,鄧俊義指出,通知書面寫明要求李萌「到公司確認並賠付」,有「確認」的過程在先,並非直接索取賠償。

本案在勞動仲裁和審理中的另一焦點在於雙方的勞動關係應從哪年開始計算。在勞動仲裁和一審起訴中,原告都要求確認雙方從2013年3月起存在勞動關係。

平度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21日李萌與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籤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關係。2016年4月1日,李萌與青島麒麟電子有限公司(私營企業)籤訂勞動合同。期間企業法人、出資形式、董事等發生變更。

平度市勞動仲裁委和平度法院均判定,雙方自2016 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在二審庭審時辯稱,雖然企業法人變更,出資形式變更等等,但企業主體、工作場所和人員沒有變更,工人並沒有停產,企業也未停止運轉,合同周期應該從2013年12月開始起算,在此之後勞動關係是一直存續,不存在兩段勞動關係的問題。

界面新聞就此問題向劉剛詢問,劉剛稱,「其實這個不重要,當初起訴沒有考慮那麼多,只是根據事實來寫訴求,其實只要確認合法的勞動關係就好,兩年和五年的區別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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