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種類及發文字號的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種類及發文字號的使用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和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公文,現就常用的公文種類及發文字號的使用做出規定。
一、廈門市人民政府文件
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籤發。重要或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分管領導的公文,必須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籤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籤發。上行文應由市長籤發,如市長外出,由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副市長籤發。
(一)廈門市人民政府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市政府令應由市長籤署。
(二)廈府。文種一般用請示、報告、議案、批覆、決定、通報、通知、公告、通告、意見。
1、適用於向省政府請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決有關事項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請示。
2、適用於向省政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報告或意見;適用於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文。文種用意見。
3、適用於任免副廳和副局(正處)級幹部的公文。文種用決定、通知。
4、適用於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的公文。文種用議案,由市長籤署。
5、適用於轉發國務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批轉市政府部門事關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文種用通知。
6、適用於發布指導全市工作的重要公文,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等。文種用決定、通知、意見。
7、適用於對專項工作或局部區域的工作做出安排或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的公文,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的公文。文種用決定、通知。
8、適用於發布經濟體制改革、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重大決策、舉措的公文。文種用決定、意見或通知。
9、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向市政府請示事項的公文。文種用批覆。
10、適用於全市性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重要情況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通報。
11、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文種用公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公文,文種用通告。
12、適用於成立副廳(局)級機構或由市政府領導參加組成的專項工作機構的公文。文種用通知。
(三)廈府地。專用於全市性用地批文。文種一般用批覆。
(四)廈府外。專用於出入國(境)等事項的公文。文種一般用批覆。
(五)廈府函。文種一般用函、意見、通知。
1、適用於懇請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解決有關事項,以及與不相隸屬機關、平級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對某一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函、意見。
2、適用於要求下級機關辦理,要求有關單位知道或者執行事項的公文。文種用通知。
(六)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現用的主要有《廈門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廈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廈門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公文應由辦公廳副主任以上的領導籤發。須由市政府審批又不涉及全市性的事項,經市政府領導同意或籤批後,可以辦公廳名義發文,文中應註明「經市政府同意」等。
(一)廈府辦。文種用通知、報告、請示、意見、通報等。
1、適用於經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布置工作、安排任務的公文。文種用通知、意見。
2、適用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部門的涉及全市性事關重大的公文。文種用通知。國家、省政府各部門的文件,一般應由各職能部門自行轉發。
3、適用於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情況,答覆詢問,請求批准事項,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的公文。文種用報告、請示或意見。
4、適用於經市政府批准對已經成立的機構進行人員調整或其他變更的公文。文種用通知。
5、適用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就某方面工作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有關精神或情況的公文。文種用決定或通報。
(二)廈府辦函。文種用函、意見、通知、通告、通報。
1、適用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的公文。文種用通知、通告或通報。
2、適用於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就市政府所屬各單位及下級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事項予以答覆的公文。文種用函。
3、適用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與不相隸屬的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對某一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的公文。文種用函、意見。
4、適用於對下級政府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工作布置和會議通知等內容的公文。文種用通知。
(三)內部情況通報(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
1、適用於印發市政府和辦公廳領導在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和調研材料。
2、適用於印發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各區的重要的典型材料。
3、適用於對政府系統內部重要工作情況的通報。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0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