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因未租購車位被拒絕入內 與保安起衝突

2020-12-18 搜狐網

17日,大良康格斯小區,女業主與保安發生衝突。視頻截圖

網友@一直奔跑的幽林供圖

  坐標:順德大良康格斯小區

  南都訊 記者何奎山 近日,順德不少網友朋友圈都在熱轉「大良一小區保安毆打女業主」的視頻,更有網帖稱被打業主被打受傷。昨日,涉事女業主胡女士稱,自己開車進小區被攔截,在與保安理論時突然被打,經檢查有子宮出血。而小區物管方則回應稱,胡女士多次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強行進入小區,經醫院檢查胡女士身體無異常,初步懷疑是月經不調。目前涉事保安也已向警方自首。

  業主投訴

  保安拒絕放行 突然動手打人

  事發17日9時許,大良康格斯小區。胡女士回憶稱,當時值班保安拒絕讓她開車進入小區,理由是她沒有在小區內購買或租用車位,「我是小區的業主,怎麼沒權利回自己家?我的車開進小區,停放在我哥哥的車位上,也沒有佔用其他人的地方。」

  「在我準備去倒車的時候,保安突然動手,直接過來打我,並把我推倒在地,然後還在繼續打,拳打腳踢的。」胡女士稱,由於事發突然,自己完全被打蒙了,且保安態度囂張,打完後便不見了蹤影。此過程被市民拍下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引發多名網友熱議。視頻中,可清晰看到胡女士被突然攻擊,男子衝上去揮拳砸在胡女士頭部。

  胡女士還表示,自己並非唯一的受害者,小區此前也發生過類似衝突。自己此前找物業討說法,「他們拖延不理,直到那天下午才跟我一起到醫院檢查治療。」胡女士稱,自己除了一些皮外傷外,還有頭疼、子宮出血等症狀。根據小區另一名業主反映,打人者系小區保安隊長張某,此前已經有3次與業主發生衝突。

  小區物管

  事主多次違規硬闖 先後兩次檢查無恙

  「打人者確實是我們公司保安,姓張,目前已經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康格斯小區物業管理方金諾物業經理梁女士昨日表示,被打的胡女士系小區業主,「這位業主沒有在小區購買或租用車位,但多次要求開車進入小區,僅僅在此前半個月內就多次與值班保安發生口角。」

  記者了解到,小區物業今年2月公布管理規定稱,小區內車位對業主進行發售和租賃,未在小區內購買或租賃車位的業主,車輛不得進入小區。「我們物業管理方出臺這個規定也是考慮到小區內的安全和秩序,目的是改善小區環境。未購買或租賃車位的業主,小區周邊有兩百多個車位可以停放車輛。」梁女士表示,物業管理方考慮部分業主臨時進入小區搬運大件物品或接送老人、小孩,在辦理登記並遵守秩序的情況下,允許未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但僅允許停留1小時。

  「4月17日上午,胡女士拒不登記,而且她此前有過自行打開閘門或尾隨其他車輛衝閘的行為,所以保安堅決制止她開車進去。發生爭執後,胡女士也打電話聲稱找人來揍我們的保安,張姓保安就動手打了她。」梁女士表示,事後,其帶胡女士前往順德區人民醫院做了全身檢查,未發現有異常。當日,部分業主將金諾物業管理處大門鎖住。

  4月19日早,胡女士再次來到管理處,聲稱被打傷,子宮出血。「物管方再次帶她去醫院檢查,醫生在病歷上寫得很清楚,CT未見異常,未見積淤,懷疑是月經不調。」梁女士表示,檢查結果出來顯示沒異常情況時,胡女士仍然要求入院治療,遭拒絕後與同行業主將物管方人員圍住,直到晚上9點多才被民警勸解。梁女士表示,物管方先後兩次為胡女士入院檢查治療墊付了3000多元,「接下來就看公安局的處理意見,希望業主能依法維權。」

  [警方通報]

  涉事保安自首 已被行政拘留另一業主涉嫌妨礙公務被刑拘

  昨日,順德區公安局通報稱,4月17日上午9時許,大良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後到小區現場處警,直至下午,事主胡女士才在民警與物管公司主管陪同下到順德區第一人民醫院就診。

  4月19日13時許,胡某報警稱感到身體不適,要求物管人員繼續帶其到醫院檢查。經醫生檢查胡某身體不適為月經不調,隨後發生胡某及隨行業主阻撓物管公司人員離開,其中胡某的鄰居向某(女,33歲,湖南人)動手將現場3名處警的交巡警抓傷,後又咬傷一民警手部。向某被帶至文秀社區民警中隊處理,後以涉嫌妨礙公務將向某刑事拘留。22時許,約20名小區業主分別來到大良公安分局、文秀社區民警中隊門口,要求釋放向某。經做工作,業主於20日1時許離去,沒有發生過激行為。目前,涉事保安張某(男,31歲,甘肅人)已經投案自首,已被行政拘留處理。

  [律師說法]

  經業主大會表決 禁停規章才有約束力

  那麼康格斯小區物業管理方的規定對業主是否具備約束力呢?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國強分析稱:如果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是由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規定選聘的,制定小區管理規章通過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那麼就對業主有約束力。

  如果是地產商自己指派物業管理公司,那麼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看小區內車位是否緊張,作為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如果車位不夠用,那麼購買或租賃使用優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小區車位充足,能夠滿足業主停放需求,那麼阻止未購買或租賃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就缺乏法理支撐。此外,如果是出於維護秩序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在小區內加強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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