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小區內,業主鐵柱花了3萬買了一輛車。小區規定,停車要買車位,於是鐵柱花了60萬買了一個機動車停車位。但是物業規定,每月還要交600停車費。鐵柱怒了,誰的錢是大風颳來的?我每個月交600物業費,又交了小區停車位的錢,還要交停車費,這是不是不合理?
1、物業費,規範的說法是「物業服務收費」,是為住戶提供物業服務時收取的費用,但是不包括停車費。停車費是單獨收取的。
2、停車費,規範的說法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大家都知道,開發商建停車位要花錢,這些成本最終由誰出?另外開發商也不是「雷鋒」,他們還喜歡讓停車位掙點錢。所以業主購買停車位的錢,都是交給開發商了的。
但要注意的是,買了停車位還不能等於可正常使用,因為還沒有開通停車服務」,那只能給物業交了「停車費」以後,才能開通使用功能而正常使用。
那業主只能當出錢的「冤大頭」嗎,也未必,業主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1、如果業主不使用停車位,停車費要不要交不能由物業單方面說了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可以與物業協商不收或者少收費。
這裡順便提醒一點,對於物業合同沒有而物業自行規定的費用,業主可以拒絕。
記住,這是業主的權利。
2、物業不能只收錢,業主可要求提供發票等合法收費票據。物業如果不提供,業主有權拒絕繳納停車費。
3、物業也不能只收錢不辦事,說好的服務還是要履行的。
繼續看例子:
某晚,鐵柱的車在自己的停車位上被人破碎了玻璃,車內的硬碟不翼而飛。經查,當晚保安鐵牛在停車場值班。但是在事發期間,鐵牛私自去另一業主翠花家幫助做頭髮了。另查明,小區圍牆有個狗洞,破壞車輛的盜賊是從狗洞爬進來的。這裡物業的責任有嗎?鐵柱應不應該追究?
另外,如果鐵柱的朋友開車來小區內停車,沒有停在停車位上,停在了小區其他公共區域,也繳了停車費,這時收取的是「車位場地使用費」,而不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國家規定,這些錢收了也不是裝進物業自己的腰包,「車位場地使用費」是小區公共區域的收入,本應是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車位場地使用費收支情況,還要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本文依據:
《合同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物業管理法律業務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