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結婚,少不了談到彩禮、陪嫁、房子……
不過最大的難題就是:房子!
房子誰出錢?裝修誰出錢?房產證寫誰的名字?
曾經就有網友問了:要結婚了,婚房父母全款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現在女方卻非要我在房產證上加她的名字,我父母又不願意,怎麼辦?
其實像他這樣有這種煩惱的人可不在少數。
由於現在婚姻法上面表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或結婚達到多長時間而變為共同財產;事實也發生變化了,房價越來越高,房產在家庭財產中佔的比例越來越高。
所以大家對房子也看得更重了。
尤其是女生,想著房子要是沒我的名字,萬一男方出軌了,那自己豈不是什麼都要不到?
如果結婚時是雙方出資買房,當然沒有異議,可是如果是男方婚前買房,如果要結婚就要寫上女方的名字,雙方很容易出現矛盾。
男方家庭必不可免的想著:加了,萬一結婚不久就離了,那女方不是還得分一半走?
不加的話,要是女方拒絕結婚,那不就散了嗎?
這真是一個大難題啊!
關於這件事,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
有人認為這是女方對男方的考驗可以給她們安全感;也有人覺得萬一女的是貪財呢?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呢?
1、在婚前一方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無特殊情況,該房當然是個人婚前財產。
2、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購房,涉及到要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配偶是有權分割的。不要說」我用的是我自己的工資還貸「,婚後無特殊約定,任何一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搶在婚前貸款購房,想讓對方參與還貸又無權分房,這種想法法律上不認可!
3、在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的情況下,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那明顯該房產就變成了共有財產,性質屬于贈與。
4、加名有不同的加法,如果加名時明確了雙方份額法律上屬於」按份共有「,基本上是按明確的份額確定權屬。如果加名時沒明確份額屬於」共同共有「,理論上權力相同,但也有可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分割份額。
5、網上有一種「男方全款購房,即使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也沒用,離婚還是認定全歸男方!」這種說法,如果不加特定條件的話,基本就是法律謠言!
6、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也可能在離婚時無權分割。
一般是存在特殊的約定: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前或婚後加女方名字性質是贈與。而法律上贈與是可以附條件的,比如沒結婚前給女方加名附結婚條件,結婚後給女方加名附結婚達到一定時間的條件等等。
如果贈與是附條件,當贈與生效的條件不成就或者贈與撤銷的條件成就時,可能會有」加了名也白加「的狀態。但這種條件必須以一種比較明確的方式表達。
其實是否房產證上寫名字,無非就是擔心萬一以後離婚了,自己會在財產上吃虧。所以如果真的害怕這種事情發生的話,可以直接在婚前籤訂一份書面協議,提前把相關的問題約定清楚,萬一將來真的離婚,也不怕,至少在財產方面是可以預測的。
(關於房子,你們還有什麼法律問題嗎?可以直接在評論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信諮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