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依據
1.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第46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總裝備部聯合組織對承擔武器裝備研製、生產、維修任務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認證,對用於武器裝備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實施認證。未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擔武器裝備研製、生產、維修任務」。
2.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3.《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第15條:「申請單位應當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
4. 《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第143條:「質量體系評定不合格的單位不能承擔裝備科研、生產和維修任務」。
二、申請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條件
1. 符合國家和軍隊關於武器裝備承制單位法人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有關資質要求;
2. 建立並運行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3個月以上,且已完成內審和管理評審。
3. 對已承擔裝備研製生產任務的單位,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軍事代表機構出具的推薦意見;對尚無裝備研製生產經歷,但有裝備研製生產相應能力,且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軍工集團公司有研製、訂貨意向的單位,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出具的推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