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每個基層的監察人員或者檢驗人員,都會或多或少碰到下面這些燒腦的概念和定義,比如:升降機、簡易升降機、升降作業平臺、升降平臺、液壓升降平臺、傳菜機、電梯、簡易電梯、土電梯.等等。而且努力學習了解這些概念後對於具體處理問題似乎有沒有多大幫助,比如我自己製作一臺設備:一個電動葫蘆掛一個封閉的轎廂(或不封閉的平臺),運行在封閉的有導軌的井道裡做為在固定樓層之間運輸貨物的工具。那麼大家說說我製作的這個工具算什麼?電梯?簡易電梯?土電梯?簡易升降機?
因此,基層人員(包括監察人員和檢驗人員)面臨的最核心問題是:一臺具體的設備擺在你的面前,你來說說它到底屬於什麼設備?尤其是有些生產廠家故意規避「特種設備」而起個其它名字就更能判定了,比如傳菜機等等。如果能定性了設備的性質,則按照相應的標準和檢驗規則去檢驗都不是問題!
最頭疼的是簡易升降機的認定,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到底是電梯還是升降機,其實簡易升降機並不「簡易」!最難的就是我們認定了某臺設備不屬於簡易升降機,然而其他監管部門(比如以前的安監部門現在的應急部門)並不認同,尤其是涉及到事故處理時,更難獲得普遍認同。
根據總局公眾留言中與此相關的內容,我花了整整一個晚上把它們整理成25個問題並大致分了一下類,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內容有點長,大家可以保存下來慢慢看!留言回復部門通常都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我這裡不再單獨列出。
1. 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
問:請問領導,將液壓升降平臺放井道內將貨物從一樓運送至二樓,這樣的設備算不算簡易升降機?
答:升降作業平臺與簡易升降機是不同的產品,請勿混淆。升降作業平臺有其相應標準;簡易升降機按照《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進行界定。
2.如何鑑定簡易升降機還是電梯
問:發現有些企業將液壓升降平臺(或液壓升降機)放在井道裡或者四周包上板材,操作按鈕安裝在門外,請問這是屬於電梯還是簡易升降機,還是不在監管範圍內的液壓升降平臺?
答:升降作業平臺、簡易升降機、電梯均有相應標準,請對照相應標準,同時對照《特種設備目錄》進行界定。
3.簡易升降機
問:總局領導你好,關於簡易升降機的定義為在井道內,井道的定義是否可以理解為封閉的,若企業有鋼絲繩電動葫蘆或液壓升降平臺在四條軌道的「井道」內(額定起重量均≥0.5t),僅僅用於生產過程中運輸物料的是否判定為簡易升降機?另:簡易升降機納入特種設備管理,是否有相應的國標檢驗規則或其他參考檢驗標準?
盼總局領導及時回復,謝謝。
答:請查看《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總局2019年 第22號、型式試驗細則、監督檢驗規則、定期檢驗規則。
4:簡易升降機的認定
尊敬的領導:
你好,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升降機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根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簡易升降機應有封閉的井道、剛性導向裝置、層門等等。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用電動葫蘆(大於0.5噸)作為驅動裝置,在井道(用鋼架搭建的不封閉或半封閉結構)內沿垂直方向的沿剛性導向裝置運載貨物的起重設備,有的有層門有的沒有層門。像這類符合目錄中升降機的定義,但有些方面(如封閉井道、層門)又達不到《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的要求,請問這類起重設備屬於特種設備中的起重機械嗎?
答:類似這種問題已在留言中多次回復。請按照以下兩個原則處理:首先,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定義對該設備進行界定,其次,如果判定該設備為簡易升降機,就要進一步核查該設備是否符合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強制性標準中的條款要求。具體問題,請與當地市場監管局溝通處理。
5. 簡易升降機
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指出「本標準適用於曳引式、強制式、齒輪齒條式和直接作用液壓式的簡易升降機。其他結構型式的簡易升降機可參照使用」。目前有「間接作用液壓式的簡易升降機」(和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結構型式不同),相關型式試驗機構也對該型式簡易升降機進行了型式試驗,結果合格。
問題1:能否參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執行?
問題2:如不按照該標準執行,此種簡易升降機按何標準執行?
答:
關於簡易升降機問題:首先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定義對產品進行界定,判定其是否為簡易升降機;其次,如果按照定義界定其為簡易升降機,該產品就必須符合GB28755-2012各項強制性要求,否則,依法依規處理。具體問題請與當地機構溝通解決。
6. 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
問:由電動葫蘆帶動一個鐵質框架籠(不封閉,兩側三角架加一個底面平臺),四周有兩面牆一面窗戶一面門,不完全緊靠窗戶,垂直運行(2層樓),電動葫蘆上看不出額定起重量,根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對照,不明白這個籠算不算是貨箱,也不明白這個運行的空間算不算是規程中所說的井道,請總局明白告知這個設備是不是監管範疇。謝謝!
答:原則:首先按照定義界定是不是簡易升降機。其次,按照標準判定合不合標準要求。
7. 如何判斷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
總局領導:如何判斷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的問題困擾了很多基層人員。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的定義過於簡單,對於判斷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基本沒用,請不要說「嚴格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定義進行界定」這樣模糊不清的解釋。能否詳細說明下,滿足哪些條件就屬於簡易升降機,或者滿足哪些條件就不屬於簡易升降機?
答:簡易升降機的定義,其內容要素很明確,只能必須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的定義進行判定。
8. 簡易升降機諮詢
根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3.1規定,簡易升降機是以曳引機、卷揚機、電動葫蘆、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通過鋼絲繩、齒輪齒條、鏈條或液壓油缸等部件帶動貨廂,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於15°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於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
根據此定義,對於安裝在井道中的額定起重量≥500kg,無貨廂的液壓升降平臺(平臺四周裝有欄杆或沒有欄杆),是否可判斷不屬於特種設備,不在應查處的非法特種設備範圍?
答:《特種設備目錄》中升降機包括兩個品種:施工升降機和簡易升降機。技術問題請諮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或查詢相應標準予以界定。
9. 簡易升降機問題
請問如果現場機電設備不滿足《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中4.2對簡易升降機設計、使用參數任一一條規定,是否就可以判定該機電設備不屬於簡易升降機?如果現場無法判定的,該機電設備是否可以認定為土製升降機,按特安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四條分別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立案查處?
答:如果判定為簡易升降機,就必須符合《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所有條款的規定,否則,就是不合格產品,具體如何處理,請依法依規辦理。
10. 關於明確簡易升降機的定義和範圍
問:在廠礦企業車間樓層中,建有通過電動葫蘆、液壓設備驅動的平臺,運行在鋼筋支柱的框架內升降於車間樓層中運送貨物的設備。該設備的名稱五花八門,有的叫固定式升降貨梯,有的叫升降平臺,有的叫升降機,起重量有450KG,有2000KG不等。參照《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3.1的規定,我認為判定該設備是否為簡易升降機,關鍵在於是否有封閉的井道、是否有封閉的貨箱、是否運行在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於15°的剛性導向裝置這三個方面。如果不符合任何一點,都應該不屬於簡易升降機,不納入特種設備管理。以上判定,是否準確,請領導明確!謝謝!
答:根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定義是否為簡易升降機,再根據標準要求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11. 如何判定設備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
在一起機械設備致人死亡事件中,致人死亡的機械設備構造為電動葫蘆加上一個電梯控制櫃以後,使用按鈕控制,電動葫蘆提升一個平臺進行貨物運送,該設備使用四根豎杆作為支架,除一側靠牆外,其它三面均無封閉,無底坑,無封閉式轎廂,該設備是否屬於簡易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是否可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內的標準規定做認定?如不屬於簡易升降機,市安委會以文件形式要求按特種設備事故處理,應如何處理?
答:是否為簡易升降機,請嚴格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定義進行界定,並進而判定其是否符合標準的各項強制規定。關於事故處理問題,請向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諮詢。
【武星軍註:上面這個問題其實是基層最希望能得到標準答案的問題!】
12. 關於簡易升降機定義的諮詢
問:您好! 我單位於2016年11月份從河南省力盛礦山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SJD型鏈條導軌式升降平臺。平臺尺寸為2.9m*3.25m,起升高度為11米,提升質量為3000kg。該設備安裝在室外,四根槽鋼製成的導軌底部與地面固定,中間就近與建築物外牆聯接牢固,不靠牆的三個面用彩鋼瓦包住以遮風擋雨。靠牆一面留出口,平臺未設置轎廂,廂門。該設備由液壓泵站驅動油缸頂升,通過鏈條帶動平臺沿導軌升降,升降臺設有起斷鏈保護和左右同步作用的鋼絲繩。比對[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焦點在於該設備自帶的四根槽鋼導軌是否構成安全規程裡對井道的定義。該種設備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目錄]中的簡易升降機,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望領導能給予明確為盼!謝謝!
答:一、依據新的《特種設備目錄》,升降作業平臺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二、你所提的「升降平臺」與「簡易升降機」的區別請諮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或查詢相應標準予以界定。
13. 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的認定
問:總局領導,您好!請問如何認定一臺簡易升降機的額定起重量?另外,是否可以認為土製的簡易升降機是否可以認為無法認定額定起重量的情況。如果無法認定額定起重量是否可以依據《簡易升降機安全監察規則》(GB28755-2012)6.1.2中規定的方法,轎廂有效使用面積大於等於2.1平米(500kg)來認定。謝謝。
答:請依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及所配置電機功率、轎廂重量綜合考慮計算進行界定。
14. 簡易升降機
問:你好,簡易升降機電機額定載荷1T,轎廂自重約0.2T,現在安裝限重器將載荷降至0.5T以下,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監管範圍。
答:技術問題,請你與當地特檢機構專家或行業專家或標委會聯繫界定其額定起重量。額定起重量定了,便可明確是否監管。
15. 簡易升降機
問:一臺自製升降機,其所使用的電動葫蘆額定起重量為5噸,《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中,規定強制式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不大於1500KG,那麼該臺升降機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是否應該進行監管?
答:額定起重量為0.5t及以上的簡易升降機均在監管範圍之內;如果是監管範圍內的簡易升降機,按照《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執行,否則,就是不符合要求的簡易升降機,必須進行監管。
16. 簡易升降機貨廂定義
問:請問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貨廂的定義,標準中僅說是承載貨物的部件,實際工作中所謂的部件有像電梯轎廂一樣的封閉式的,也有平臺式僅有護欄不封閉的,也有平臺四周及頂部均用鋼絲網狀物封閉的,請問以上三種情況均能稱為貨廂麼?
答:首先通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中的定義確定設備是否為簡易升降機;其次,再看該設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包括貨廂,貨廂形式以標準為準,如果需要進一步弄清貨廂問題,請諮詢起重機械標委會。
17. 安裝在井道內的300kg簡易升降機用於傳菜是否是特種設備
總局領導:我是一名特種設備檢驗員,現在有一家餐飲企業準備在井道內安裝一臺簡易升降機用於傳菜,簡易升降機載重量為300kg。根據特種設備目錄的要求,簡易升降機500kg以下不是特種設備。設備資料均是簡易升降機,我們又不能按照雜物電梯檢驗。請問總局領導,我們地方上是否能認定該設備為簡易升降機,不屬於特種設備,還是認定為雜物電梯,須按照雜物電梯進行檢驗。
答:具體問題請與當地市場監管局聯繫溝通,並依據《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和雜物電梯相關標準進行界定。
18. 一種傳菜機屬於電梯還是升降機?
問:現場發現某餐廳使用的傳菜機(合格證和銘牌上均標明為傳菜機),具有完整的轎廂和層門,採用鏈條傳動,額定載重量300kg。滿足電梯的定義(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進行升降貨物),也滿足起重機械中升降機的定義(用於垂直升降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請問這種傳菜機屬於電梯還是升降機?
答:請對應《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和相應電梯標準進行界定。
19. 施工升降機永久使用
問:根據現有卸船機、煙囪所採用的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該種類升降機是否可以作為固定長期的載人設備使用(代替電梯)?
答: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的施工升降機,嚴格按照其安全技術規範和其標準執行,具體問題請查看安全技術規範和其標準的規定。
20. 簡易升降機使用場所
問:《特種設備目錄》中升降機包括兩個品種:施工升降機和簡易升降機。
其中簡易升降機的製造許可證在各省級市場監管局審批發證,<500kg不納入強制監檢。
是否可以理解為,我公司在取得簡易升降機的製造許可證後,可以在公共場所銷售並安裝<500kg的簡易升降機,總局是否對此設備不強制監檢。
答:不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範圍的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對其不適用。
21. 升降機是否可以作為建築內貨梯使用
你好:施工升降機是否可以安裝到建築內作為固定的永久的提升貨物用的設備使用?升降機安裝在專用的井道裡。
答:施工升降機和貨梯採用不同的標準,其產品用途應明確區分。
22. 施工升降機是否可以安裝在工廠廠區內使用
問:總局領導好,我市在特種設備現場檢查中發現,有工廠在廠區內安裝施工升降機在二層廠房上下作為運輸貨物使用。經查詢施工升降機標準,未發現對於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場所有規定,請問總局領導,施工升降機是否可以在工廠廠區內使用?
答:關於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場所,總局沒有具體規定。
23. 簡易升降機應由哪個部門監管?
尊敬的國家局領導: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很多企業存在使用簡易升降設備,升降設備為液壓驅動,沿導軌垂直升降,提升高度多為5米以上,且標註額定起重量時刻意迴避《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特種設備目錄內代碼為4000的起重機械定義中關於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的規定;銘牌標註額定起重量均為500公斤以下,但實際的貨廂面積均大於5個平方,遠遠高於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6.1.2中,關於貨廂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係的規定(貨框面積大於2.1平方,對應的起重量即為500公斤),請問對於此種升降設備是否廠家的銘牌標註500公斤以下就可以不視為特種設備監管,標註設備為升降平臺就可以不視為簡易升降機。此種設備在企業大量存在,日常檢查中每天都發現,請總局領導給予明確回復。
答:1、簡易升降機,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及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 28755-2012)中產品的定義及標準條款要求等進行界定。
2、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如果懷疑標註有問題,應查看其驅動電機功率大小,通過計算確定其額定起重量。
3、升降作業平臺與簡易升降機完全不同,各有其標準,不可混淆。
24. 關於簡易升降機的監管
問題1)、2014年第114號文件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品種有簡易升降機但2019年2月19日發布的國質檢特(2014)第679號文件中又沒有簡易升降機這個品種是不是就是說簡易升降機已不在特種設備目錄中了。問題2)、很多時候難免有執法人員對於簡易升降機與升降作業平臺也會混淆不清,當執法部門判定一臺設備的品種時需不需要監管時企業能否可以要求其出具判定的依據。
答:1、簡易升降機一直在特種設備目錄中,一直納入監管,不存在異議。2、簡易升降機與升降作業平臺各自有相應標準,請勿混淆。
3、執法很具體,具體問題請與執法人員或其執法機構溝通。
25. 簡易升降機
總局領導:
1、基層關於簡易升降機、空壓機機箱內的油氣筒等問題較多,也較為困擾。作為面廣量大的低風險設備(偶有事故,也與設備質量無關,僅與操作人員違反常識使用有關)。總局有無考慮在新修訂特設目錄或相應的監察規程中,刪除這類低風險設備。
2、記得2014年目錄修訂時,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簡易升降機,後正式稿又加入了,是基於什麼風險評價,有無數據支撐。按照目前簡易升降機國家標準中的定義,除了轎廂內沒有按鍵外,與電梯的要求基本無差別,甚至電梯也可以稱為簡易升降機,無非是允許列入淘汰目錄的強制式載貨電梯變相存在而已。
3、現實中企業使用簡易升降機代替電梯,一是可能沒有安裝電梯的基礎條件,二是圖省錢。在用設備結構形式與國標的要求大不相同,都是沒有載貨箱體,而只有一個載貨平臺,好多是液壓的,有些甚至是沒有封閉井道,載貨平臺位於幾層、裝載貨物情況一目了然,在不載人的情況下,有多大危險?尤其是液壓的,若安裝了聯鎖層門,風險更低。總局是否有大數據支撐必須對這類設備按特種設備進行監管?難道不能由企業自行進行安全管理?
4、空壓機不屬於特種設備,所以通常企業也不會關注其內部的容器是否為壓力容器。甚至空壓機相連的儲氣罐,其危險源也是來自空壓機,與其要管理其機器內部的小罐子,不如建議將空壓機列為特種設備管理。
答:
1、謝謝你對簡易升降機的關注,關於簡易升降機,總局是有充分調研和研究的。如果你願意,請你針對簡易升降機的技術,針對簡易升降機全國的生產、使用、檢驗、事故等情況,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科學的調研和研究報告,供總局進一步研究和參考。2、關於空壓機,特種設備依法實行目錄管理。所述「油氣筒」請根據《特種設備目錄》《TSG 21-2016》判斷是否屬於壓力容器,屬於壓力容器的按特種設備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