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星軍註:簡易升降機、土製電梯、土製升降機困擾行業已久。我之前也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升降機、簡易升降機、升降作業平臺、升降平臺、液壓升降平臺、傳菜機、電梯、簡易電梯.估計看完該文後大家更是一頭霧水。好在特檢院的張總工在春節假期寫了這篇小文章,我覺得比我那篇文章寫得好多了,故特意放在電梯安全論壇上供大家討論。感謝張總工一如既往的對電梯安全論壇予以關注和支持,感謝您!
升降設備分類問題探討
電梯安全論壇 zhm
近些年國內不少地方使用安裝在井道內的升降工作平臺、或「土製升降機」、「土製電梯」用於固定樓層間貨物運輸,該類設備形式和結構各異,一般採用曳引驅動(曳引機)、強制驅動(電動葫蘆)、液壓驅動(液壓泵站)等方式提升貨箱用於樓層間貨物運輸,部分存在違規搭人的現象,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而這些設備是否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監管也存在爭議。
一、升降設備的分類現狀
1、歐盟將升降設備按照用途分為升降工作平臺、電梯、施工升降機三大類。升降工作平臺是將平臺上的人員(帶或不帶物料)運送到工作位置並進行作業的升降設備,不具有貨物運輸功能,上述物料指的是工具或材料,不是要通過升降平臺運送至工作位置後進行搬運轉移,而是提供給作業人員在工作位置上作業時使用。電梯是永久安裝用於固定樓層間人員和(或)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施工升降機是用於施工工地人員和(或)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歐盟升降設備種類中沒有簡易升降機。
歐盟將電梯分三大類:一、運輸乘客和貨物的電梯:包括(1)乘客和載貨電梯(執行標準EN81-20);(2)傾斜式乘客電梯(也稱斜行電梯、執行標準EN81-22)。二、僅運輸貨物電梯:包括(1)雜物電梯(執行標準EN81-30);(2)僅載貨電梯(執行標準EN8-31、國內轉化為國標GB25856)。三、運輸乘客和貨物的特殊電梯:包括:(1)樓梯和傾斜式提昇平臺(執行標準EN8-40);(2)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昇平臺(執行標準EN81-41);(3)用於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執行標準EN81-43)。
2、我國將升降設備分為升降工作平臺、電梯和升降機三大類。升降工作平臺分為固定式升降工作平臺和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電梯分為:乘客和載貨電梯(執行標準GB7588.1)、斜行電梯(執行標準GB35857)、雜物電梯(執行標準GB25194)、僅載貨電梯(執行標準GB25856)、樓梯和傾斜式提昇平臺(執行標準GB24806)、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昇平臺(執行標準GB24805)、用於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升降機屬起重機械,分為簡易升降機和施工升降機。
GB25856-2010《僅載貨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中僅載貨電梯的定義為:永久安裝的僅用於運送貨物的升降設備。它包括一個裝載和卸載時可進人的運載裝置,運載裝置沿著與垂直傾斜角不大於15度的固定導軌運行,服務於固定和永久的層站,且僅由受過培訓並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簡易升降機歸入起重機械類,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簡易升降機定義為:以曳引機、卷揚機、電動葫蘆、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通過鋼絲繩、齒輪齒條、鏈條或液壓缸等部件帶動貨箱,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於15度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於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
3、按照2014年版《特種設備目錄》,升降工作平臺(之前屬於特種設備)、僅載貨電梯、樓梯和傾斜式提昇平臺、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昇平臺、用於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都不屬於特種設備,不列入特種設備監管。簡易升降機屬於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類的升降機,屬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中的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
二、升降設備分類帶來的問題
1、升降工作平臺移出《特種設備目錄》後,國家沒有出臺此類設備後續監管的指導意見,造成各地監管部門產生不同意見。部分單位將升降工作平臺安裝在井道內,增設剛性導向裝置用於樓層間貨物運輸。這類設備有的是自製的,無製造銘牌,有的是由廠家生產,銘牌標註為「升降平臺」或「液壓升降平臺」。此類設備到底是升降工作平臺還是簡易升降機,各地標準把握不一致。使用單位、生產廠家以此類設備屬於升降工作平臺,不屬於特種設備為由,逃避市場監管部門監管。
2、GB25856-2010《僅載貨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中僅載貨電梯和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簡易升降機定義極度相似,造成一臺設備是界定為僅載貨電梯還是界定為簡易升降機難度極大。僅載貨電梯又不屬於特種設備,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不少使用單位、製造廠家將明顯符合簡易升降機特徵的設備認定為僅載貨電梯,以僅載貨升降機不是特種設備為由,逃避市場監管部門監管。
3、認定一臺升降設備是升降工作平臺、電梯還是升降機的標準到底是按設備的用途還是按設備的結構形式?此問題困擾行業多時。全國已有諸多地市向總局諮詢請示,例如在2020-12-08有向總局關於液壓升降平臺和簡易升降機該如何區分的諮詢。其內容如下:「總局領導:日常工作中,經常發現企業和建材市場經營戶安裝有沿固定導軌垂直升降的簡易升降設備,升降機安裝在室內,三面用彩鋼瓦圍擋,底部有貨框,多為液壓驅動,且缺少層門和安全聯鎖裝置,大多為網上購買,缺少銘牌、出廠合格證。生產廠家為逃避特種設備監管,產品標註為液壓升降平臺或液壓工作平臺。通過查詢,目前只有升降工作平臺和簡易升降機的相關規範標準,沒有液壓升降平臺這個詞,請問現場是否可以依據設備是運載人員到工作位置,或是運載貨物來判定該類設備是升降工作平臺或者是簡易升降機?」總局的回覆是:「簡易升降機與升降作業平臺是不同的產品。關於簡易升降機問題:首先按照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定義對產品進行界定,判定其是否為簡易升降機;其次,如果按照定義界定其為簡易升降機,該產品就必須符合GB28755-2012各項強制性要求。關於升降作業平臺問題:升降作業平臺有其相應的標準,可諮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按照總局的答覆,界定設備是升降工作平臺、簡易升降機還是電梯的依據是依據產品標準中的定義,而不是按照設備的用途界定。若按總局答覆執行,使用單位、製造廠家說該設備是僅載貨電梯也是可以的,因為符合簡易升降機定義的升降設備也完全符合僅載貨電梯的定義。
三、幾點建議
升降設備的分類事關設備定性、監管邊界、事故責任追究等方面,應引起相關方足夠重視。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建議修訂《特種設備目錄》,將簡易升降機從起重機械的升降機中剔除,不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電梯中增加僅載貨電梯。電梯按用途分為雜物電梯(註:人員不可進入貨箱)、僅載貨電梯(人員可進入貨箱但不隨貨箱升降)、載貨電梯(以運送貨物為主、通常有人員伴隨)、乘客電梯。消防電梯、防爆電梯、斜行電梯屬於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的一種特殊型式。取消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規定。
2、建議明確區分升降工作平臺、電梯的依據是按照設備的用途,同時對各類電梯的定義做修訂,定義時嚴格按「定義=用於區分所定義的概念同其他並列概率間的區別特徵+上位概念」的原則執行,避免各定義間模糊不清。明確升降工作平臺是用於將工作平臺上的人員(帶或不帶物料)運輸至工作位置並進行作業的升降設備,電梯是永久安裝用於固定樓層間人員和(或)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電梯按人員是否可進入貨箱、人員是否隨貨箱升降、運送的是貨物為主還是乘客為主來區分各類電梯。
3、建議在國家未出臺統一規定之前,總局應明確升降工作平臺、電梯和升降機的分類必須按照設備的用途分類,不是按照設備的結構形式特點、驅動方式為依據。將符合標準的「升降工作平臺」裝入井道內用於樓層間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將符合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中簡易升降機定義但不符合GB28755-2012各項強制性要求規定的設備認定為簡易升降機,列入特種設備監管,按不符合規程的簡易升降機整治。2013年江蘇、2016年上海等省市已發文明確將升降工作平臺裝入井道內用於樓層間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認定為簡易升降機,歸入特種設備監管;將符合GB28755-2012《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規定的簡易升降機結構型式的起重機械均認定為簡易升降機。
4、建議總局開展簡易升降機專項整治活動,將未經許可製造、安裝的簡易升降機、未經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合格的簡易升降機、將液壓作業平臺、電動葫蘆等安裝於井道內用於樓層間貨物運輸致使使用功能發生改變的設備列入整治對象,遏制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簡易升降機的現象,防範日益增多的簡易升降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