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初期,美國政府也認識到人權話語在戰時宣傳中的價值。1941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國情諮文中提出「四大自由」口號,並稱「自由意味著人權在世界各地的至高無上」。1942年1月1日,包括中、美、英、蘇在內的26個國家在《聯合國家宣言》中宣布戰勝法西斯「對於保全其本國和其他各國的人權和正義非常重要」。1941年是《權利法案》在美國生效150周年,羅斯福宣布設立權利法案日,他稱《權利法案》為「人權宣言」,美國與納粹作戰是為了恢復對人權的尊重。
然而,在輿論宣傳的外表下,人權在美國的戰後規劃中並不佔據顯著地位,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以來盛行的國家主權規範仍然是美國戰後世界秩序策劃的核心。作為戰後秩序起點的《大西洋憲章》更強調國家而非個人權利,德黑蘭會議也因為「沒有原則宣言,沒有人權宣言」而受到批評。記者弗羅斯特·戴維斯(Forrest Davis)在對羅斯福進行專訪後認為羅斯福更關注建立戰後秩序的「冷靜的現實手段」,聚焦「權力政治問題」而非「對美好世界的構想」。在政府內部,美國國務院負責戰後規劃的下屬委員會曾在1942年底草擬了一份《人權宣言》,但委員會對於如何使用該文件存在爭論,最終規定:「人權應由各國內部的最高法律承認並構成最高法律的一部分。」 此外,國務院一份1943年的備忘錄中也認為戰後國際組織很可能無力執行一份國際人權文件,且可能侵犯國家管轄權。
與此同時,美國國務院正著手為戰後國際組織擬定章程,1943年8月擬定的一份《聯合國憲章》第9條規定:「聯合國的成員允諾通過立法手段將人權宣言變為現實。具體的實施手段將由各成員國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執行,不因國籍、語言、種族、政治和宗教信仰因素有所歧視。」仍將人權視為國內事務,這一條款因其爭議性到1944年4月也被刪除,新章程只建議聯合國代表大會將「為推動遵守基本人權展開研究和提供建議」。
1944年8月,中、美、英、蘇四國召開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以下簡稱敦巴頓會議),協商建立戰後國際組織。四國在會議前都提交了各自的國際組織提案,美國的提案仍然只在聯大功能部分提及人權。英國提案僅提及「確保個人有追求自由的權利」,學者布萊恩·辛普森認為英國構想的國際組織的首要功能是「在傳統國際法下管理國家之間的關係,而非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蘇聯提案則完全沒有觸及人權議題。中國提案主張實現種族平等,但由於蘇聯拒絕與中國直接會談,中國只與英、美進行協商。主權規範是大國協商的基礎,美國國務卿赫爾在開幕式上稱戰後和平需要各國合作基礎上的武力支持以及世界輿論的擁護,蘇聯代表指出國際組織的基礎原則是「所有熱愛自由的國家主權平等」,英國代表同樣認為國家是新世界組織的基礎。國家權力而非個人權利成為大國協商的中心議題,美蘇尤其圍繞安理會否決權和會員國代表權等問題產生激烈爭論,最終只能留待首腦會議協商。
不過,美國仍然試圖在國際組織章程中加入人權條款,這有多方面的考量。首先,羅斯福及其幕僚在戰時倡導的國家安全理念不僅限於地理空間意義上,還包括推廣與美國傳統相近的價值理念,個人權利正是其重要內容,且新政之後的美國權利理念加入更多的社會經濟權利內容,將其國際化也能獲得更多普通人的支持,有利於提升美國的道義影響力。
其次,社會組織對人權輿論的宣傳使得美國希望藉此獲得民眾對聯合國提案的支持,避免威爾遜的悲劇重演。最後,人權條款也可在戰後提升聯合國在世界輿論中的地位,使其發揮更大作用。從根本上說,美國希望借人權話語來擴大其國家利益,並在戰後世界確立更有利的國際地位。正因如此,9月7日,美國代表團成員——羅斯福的長期智囊班傑明·科恩(Benjamin V. Cohen)在內部會議上提出在憲章「國際組織原則」部分聲明各國應「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科恩的建議得到美國代表團的批准,但很快遭到英、蘇兩國的反對。英國認為在憲章中提及人權會增加「國際組織幹涉成員國內部事務的可能性」,蘇聯則表示「人權與國際安全組織的主要任務並不切合」,將增加國際組織的議程負擔。科恩後來回憶稱蘇聯害怕人權條款會幹涉國內事務,英國則擔心人權議題對其殖民地事務的影響,因此都對人權條款興趣不大。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權對主權規範的潛在衝擊確是各國的首要顧慮。
美國政府此時遭受社會輿論在人權問題上施加的巨大壓力,人權國際規範構想出現後,遊說大國便成為規範倡導者的重要活動。美國猶太人委員會在會前呼籲三國制訂一份國際權利法案以保護「完整的個人生命、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公民權利」,研究委員會也致信提醒赫爾注意該組織關於人權的研究報告。9月21日,副國務卿愛德華·斯退丁紐斯(Edward R. Stettinius)向羅斯福總統匯報會議進展,表達了未能在草案中加入人權條款的失望之情,但他仍表態稱美國代表團將「繼續以我們熟悉的方式在這個問題上施壓」,羅斯福對此表示讚賞。
蘇聯和英國顯然感受到美國的施壓,蘇聯認為美國圍繞人權展開了「極端堅持」的遊說,英國注意到美國官員聲稱「在某些地方提及人權和基本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否則他們就會在國內受到強烈指責」。國聯的歷史教訓使得英、蘇兩國此時並不希望美國因人權問題而脫離戰後國際組織,這也正是美國施壓的砝碼,最終蘇聯認為在憲章的經濟社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理事會)部分提及人權「也許是行得通的」。這很快得到英美的支持,9月28日,三國達成「敦巴頓提案」,聲明國際組織應「推動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一責任由經社理事會承擔。對此,羅斯福「非常高興」,認為這「對於我們的人民接受這份文件將產生幫助」。
儘管這一結果來之不易,但它與社會組織的規範構想存在巨大差距:首先,人權完全降格為經社理事會處理的社會議題,被排除在政治與安全問題之外,實際是只承認人權狀況跟個人發展有關,人權惡化不會帶來國家間關係的緊張,這與社會組織的認識相違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再次強調;其次,該條款措辭謹慎,僅提及經社理事會「推動」尊重人權,而非保障人權,這同樣是暗示國家在人權事務上的主導性。正因如此,提案一經發布便引起規範倡導者及其組織的不滿,他們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規範構想,要求提升人權在聯合國的地位。研究委員會提議在聯合國下設一個人權委員會來保障個人自由,同時制定一部國際人權法案。部分國際法學家建議在聯合國宗旨和聯大功能中加入「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美國基督教聯合會則建議在聯合國安理會下設立人權委員會,該機構將擁有對人權侵犯事件的諮詢、報告、審查以及糾正的權力。
社會組織的呼籲受到美國國務院的密切關注,新任國務卿斯退丁紐斯表態歡迎社會組織對於提案的「建設性討論」。藉助新成立的公共聯絡處(Division of Public Liaison),美國國務院在1944年底到1945年初積極向美國民眾兜售敦巴頓提案,稱其為「國務院歷史上承擔的最具革命性和複雜性的公共教育項目之一」。人權是國務院宣傳的重點內容,斯退丁紐斯聲稱聯合國的職能之一就是推動西方世界自雅典以來的權利與自由觀念。國務院官員在與社會組織代表的會談中提出人權條款可能成為「新國際機制的主要基石之一」。人權是國務院宣傳的重點內容,代理國務卿約瑟夫·格魯(Joseph Grew)在一次會談中談及聯大和經社理事會將有多種方式推動人權:「它們可能任命一個特別委員會,或許聯大會採納一份基本人權法案,或是制訂一份要求所有籤字國尊重言論、集會出版和宗教自由的國際條約。」這些都表明社會組織的遊說活動使得美國政府考慮增加人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