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海盜節,我可以跟你打賭肯定會有人把pirate和buccaneer弄混,實際上這兩個詞的意思並不相同。
400年前,如果你是個海賊,那你頭上肯定頂著很多稱號,關鍵在於誰賦予你的稱號。那些喊你pirate的人可能想砍死你,但那些喊你buccaneer的人可能對你有不同的態度。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後者甚至拿你當英雄對待。
是時候上一節語文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將海盜定義為「任何非法暴力或扣押的行為」、「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海盜行為必須發生在國際水域內,才能被視為海盜行為。如果劫掠事件發生在一國海域之內,那麼將會被視為武裝搶劫而不是海盜行為。
然而歷史上的定義要寬泛得多,17到18世紀,英國人將海盜行為定義為在公海或者海岸、河流或者入海口附近的犯罪行為。古希臘學者Plutarch將海盜行為定義成沒有法定授權就襲擊船隻或海邊城市的人。那麼他嘴裡所說的「法律授權」究竟是什麼意思?Plutarch大概指的是戰船,因為在中世紀到20世紀初,處於戰爭狀態下的國家總是招募私人船隻攻擊敵國的船隻,奪取貨物,搶劫港口,這是很普遍的做法。從事這種國家授權的船長一般被稱之為「私掠船(privateers)」。
通常私掠船會被它服務的國家授予一個許可,本質上講私掠船可以算得上是獨立的「承包商」,扮演著海上僱傭兵的角色。因此嚴格來講他們並不算的上海盜,因為真正的海盜不會屈從於任何國家法律和法規。但這其中的分界線相對模糊,很多私掠者都是海盜,反之亦然。因此被抓獲的私掠船有時會被敵國以海盜的身份審判。
讓我們回到「海盜(buccaneer)」時代,16到17世紀,西班牙控制著大部分加勒比海地區,到了17世紀,西班牙的海上霸主地位就受到了挑戰,17世紀中葉其他歐洲殖民國家如英國法國和荷蘭,已經在英屬維京群島和海地島建立了殖民地。在這些外來殖民者中,法國人經常在他們稱之為boucan的木製器具上燻肉,所以他們也被稱為「buccaneers」。不久之後,他們中很多人轉職成了海盜,他們盯上了西班牙帝國的船隻和港口,英國、法國和荷蘭也給這些海盜船予以保護。
於是「buccaneers」有了現在的定義,而且是非常具體的定義:在17世紀下半葉,襲擊西班牙殖民地和沿美洲大陸航行船隻的劫掠冒險者。
他們當中最著名的人物當屬亨利 摩根爵士,人們對他的早期經歷知之甚少,很多歷史學家認為他1635年出生於威爾斯,20年後他作為英軍中的一員見證了英國從西班牙手裡奪走了牙買加殖民地。
摩根很快成長為了海盜,同時也是英國最殘酷、最高效的掠奪者,1668年他奪取了巴拿馬城市貝盧港,迫使西班牙人交出了驚人的25萬比索的贖金;3年後摩根洗劫了巴拿馬城,將整座城市夷為平地;1674年,國王查理二世冊封他為牙買加副總督;1688年8月25日摩根爵士去世後,英國為他舉行了盛大的國葬,並以22響禮炮結束。
是的朗姆酒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看吧,當海盜也有當海盜的好處。
本文譯自 mentalfloss,由譯者 reagonnn 基於創作共用協議(BY-NC)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