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中重複提起執行異議的,法院應不予受理(判例07/100篇)

2022-02-02 保全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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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提出過案外人異議的,再就同一執行標的在同一案件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案外人於保全程序中向執行法院就查封被執行人土地使用權的裁定提出異議請求被駁回後,執行法院因上級法院提審發生變更,案外人於生效裁判執行程序中再次向執行法院提出相同的執行異議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案情介紹:


一、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石家莊分行(中信石家莊分行)因與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天威集團)借款糾紛一案向石家莊中院申請訴前保全。石家莊中院作出(2014)石立保字第00013號民事保全裁定書,凍結天威集團存款並查封其土地使用權,查封期限為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

 

二、案外人保定天威保變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保變公司)向石家莊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保變公司根據其與天威集團於2013年10月籤訂的《資產置換協議》,已在查封前實際佔有該訴爭土地,因土地查封至今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請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該執行行為。

 

三、石家莊中院認為,訴爭土地雖已在查封前由保變公司合法佔有,但因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查封該標的物時,案爭土地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天威集團名下,查封行為並無不妥。故以(2014)石執審字第00141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並在裁定書中附有權利救濟提示。保變公司在接到執行異議裁定後未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四、河北省高院於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冀立民終字第99號民事裁定: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因訴訟標的已超過2億元,由該院管轄。保變公司在該案執行階段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執行異議,河北省高院作出(2015)冀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立案申請。

 

五、保變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複議,請求撤銷河北省高院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並將訴爭土地解封歸還給保變公司。最高法院認為保變公司的複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保變公司的複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於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後,該公司能否向河北省高院再行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最高法院認為,案外人於保全程序或執行程序中基於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性質上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在石家莊中院已審理並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後,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審查該公司異議申請。

 

河北省高院亦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保變公司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問題。石家莊中院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之時,河北省高院尚未對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借款糾紛一案提級管轄,石家莊中院所作案外人異議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並無不當。河北省高院提級管轄之後,本案保全法院已轉為河北省高院,保變公司如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裁定書的提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但保變公司逾期未提起訴訟,已放棄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案外人異議不能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中重複主張,故保變公司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保全和執行過程中注意救濟途徑的適當選擇。結合最高法院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同案的執行程序中只能就同一主張提一次執行異議

 

本案中,案外人保變公司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均提出排除執行之異議,性質上均是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保變公司於保全程序中向石家莊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請求解除查封」的異議請求,與該公司於執行程序中向河北省高院所提異議請求完全一致,均屬於對執行財產主張實體權利以排除執行,其他案件當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後兩次異議申請爭議標的完全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轄法院無論怎麼變,當事人都應注意先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超過救濟時效

 

案外人保變公司於2013年10月與天威集團籤訂了《資產置換協議》,並履行了合同義務,且標的物早在查封前已由其合法佔有,標的物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系因河北省高院的查封行為,案外人沒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有效協議在查封之前籤訂,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並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保變公司符合本條之規定,但因石家莊中院已駁回其案外人異議,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繼續審查此案,著實可惜。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併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 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後,該公司能否向河北省高院再行提出案外人異議申請」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 首先,案外人於保全程序或執行程序中基於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性質上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保變公司於保全程序中向石家莊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請求解除查封」的異議請求,與該公司於執行程序中向河北省高院所提異議請求完全一致,均屬於對執行財產主張實體權利以排除執行,其他案件當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後兩次異議申請爭議標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莊中院已審理並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後,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審查該公司異議申請。其次,關於該公司所提異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問題,因石家莊中院已駁回其案外人異議,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進行審查。最後,石家莊中院於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之時,河北省高院尚未對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提級管轄,石家莊中院所作案外人異議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並無不當。河北省高院提級管轄之後,本案保全法院已轉為河北省高院。保變公司如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裁定書的提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故裁定駁回保變公司的複議請求,維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與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5)執復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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