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擬制定保護動物法 提高動物法律地位

2021-01-16 中國新聞網

  2月17日,澳門立法會審議了《動物之法律地位及保護》法案,擬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議員指出,不久前,澳門便發生兩宗個案:有貓被人用尖刺物和火虐待及接連有狗被人用殘忍的方式捕捉和截斷肢體。雖然這些屬於個例,但隨著國際上和澳門本地的動物保護意識的增強,仍需對這種行為進行打擊。國際上有許多國家已有相關立法,澳門是少數沒有動物保護法的地區之一,因此,澳門應儘快加入這個行動,因為保護動物能提升澳門社會地位。

  國際上多國家有動物保護法

  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立法保護動物,比如香港、臺灣、新加坡、歐洲大多數國家、澳洲、紐西蘭等。

  某些國家的憲法還對動物權利加以規範,例如德國、巴西、澳洲、印度、瑞士都將保護動物納入憲法中,被稱為歐盟憲法的條約也有保護動物的規定。

  德國在其憲法第20條A規定,在國家保護大自然的義務方面有需要立法保護動物。在巴西憲法中,就保護動物訂定各種規定,認為保護動物和遏制對動物作出暴力行為是政府的一項工作。瑞士憲法在第80條規定,聯邦應就保護動物制定規則,並在其第120條規定,聯邦應制定規則,尤其是在動物胚胎和遺傳物的使用方面,要顧及生物的尊嚴,人類、動物和環境的安全以及保護動物種類的遺傳多樣性。在訂定歐洲憲法的條約第III-121條規定,在訂定和執行農業、漁業、運輸、內部市場、科技和太空的研究和發展的政策上,歐盟和其成員國要全面考慮作為有感覺能力的生物/動物的幸福要求,並且同時尊重成員國的法律和行政規定以及習慣,尤其是在宗教禮儀、文化習慣和地區財產方面。另一條又提及保護人類和動物的健康和生命。

  在國際法方面,已有多個保護動物的國際公約,例如《拉姆薩爾公約》、《歐洲保護寵物公約》、《歐洲保護飼養動物公約》、《動物權利宣言》、在澳門生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

  澳門將確立動物法律地位

  該法案參考了香港、臺灣、德國、新加坡、瑞士、澳洲、英國等相關法案。

  法案追求平衡與現代化,旨在保護動物,使生物有尊嚴,提高他們的法律地位。

  法案由三十條組成,共分為五章: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法律地位),分三節:第一節(規範及監護)、第二節(《民法典》的修改及新增條文)、第三節(動物的權利);第三章(保護動物的措施)、第四章(監察及處罰與程序的制度)及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一章訂明動物具有地位的主要原則、有關責任的一般原則以及一些重要定義,例如「動物」是指任何有感覺的非人類脊椎動物,即擁有聯繫活躍腦部活動的神經生理結構,因而對不同刺激有身體、心理及情緒感覺,並對所遭遇的事有不同深度的知覺,具主觀能力感受身體、心理及情緒上的疼痛和苦楚的任何動物;動物的「監護人」是指依法屬某動物的監護人的任何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或等同者,並根據本法規定對該動物享有權利,同時亦是該動物及其福利的法定負責人,並有義務照顧該動物。

  第二章確定動物的法律地位並對其作出法律規範,訂明動物可成為法律關係之標的並為某人所擁有,但不是物。同時在保留和尊重現行條文的風格及邏輯下,對《民法典》多項條文作出調整。除之前有關「動物不是物,他們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質,且在經必要配合下享有與其性質相符的權利」的一般規定外,第三節還羅列了一系列的權利,包括動物享有相同的存在權利以及享有受人類關心、照顧及保護的權利。

  第三章規定了多項不同性質的保護動物措施,包括稅務、救援及申訴專員方面的措施。確認保護動物機構提起程序的正當性,以便向警察當局、獸醫主管部門、行政及司法當局申請採取保護動物所需的適當措施。此外亦訂明禁止對動物作出任何不合理的暴力或殘酷行為。

  第四章把對動物施加不合理暴力及殘酷行為定為犯罪並作出處罰,同時作出其他刑事及程序的規定。考慮到這是澳門在此事宜上的首項法律,當中訂定的處罰相對較輕,將來有需要時可予以提高。

  第五章規定法律應於兩年內進行檢討。□彭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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