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物在民法中地位及其保護的思考

2020-12-04 幫幫法律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主要公共衛生活動,對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在與疫病的抗爭中,輿論強烈要求對違法貿易和野生動物無差別飲食進行批判,加強野生動物的管理和維護,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消費。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時響應人們的要求,取締野生動物和完全野生動物的違法交易,包括在2020年立法計劃中修改野生生物保護法。事實上,動物保護法為人類和動物之間重建和諧關係提供了機構保證,並進行了多年的討論。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使這個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本文基於野生動物疾病的風險防範討論了動物的法律地位。

20世紀末,由生態學倫理引起的「動物權利論」被引入我國的法律研究領域,開始討論動物的法律地位,一直以來爭論不休。「動物的權利」是道德的權利,還是應該通過立法確認為法律的權利?動物是法律關係的對象,還是他們可以獲得一些有限的主體資格?對包含動物本來價值的法律判斷的上述問題的回答是動物保護法制無法避免的重要理論上的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的產生反映了中國野生生物保護立法上理念的缺陷和漏洞,反映了中國法律中動物的實際狀態。

1.動物屬於「主體」或「客體」的理論依據

從我國民事立法來看,對動物法律地位的規定較少,對動物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明確的說明。我國民法說:「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侵犯」這裡,公民合法財產主要包括合法收入、住房、儲蓄、生活必需品、文物、圖書資料、樹木、家畜,以及法律允許的所有國民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通過法律規定可知,家畜是人民法定財產而我國民法將動物視為一般財產。「沒有什麼特別的。」《物權法》主要規定動產和房地產,《物權法》對動物沒有特別的規定。因此,從我們民法的角度來看,動物屬於一般事物,民法上的權利客體,著名的第90 a條規定了動物的法律地位。動物不是物體,他們是通過特別法得到保護的,對動物來說,關於動物的規定應該適用於此,但沒有其他規定,這一規定對環境法學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對動物民事立法的思維方式也產生了很深的影響是的,不同學者在各自的著作中提出動物權利的概念,隨著時代的發展,對動物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2002年瑞士民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動物不是物體。如果對動物沒有特別的規定,適用對象的規定「動物保護人好像符合對對象的要求,自然地引起爭議。但是動物真的能成為民法的主體嗎?」如果動物不再是「物體」和「物體」,它們又是什麼呢?

2.動物為什麼不能成為民事主體?

有些學者運用主客體統一法和主客體分離法,分析了支持動物法主體地位的兩個大學派,主客體綜合法學者認為動物是法律關係的主體,他們認為自己的生理,因為有心理需求,可以自動成為法律主體,以此為前提,可以分為動物完全法律人格理論和動物有限法律人格理論,動物完全法律人格理論的核心是動物享有人的權利。這包括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權利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具體人格權。動物有限法理論人格是指動物對法律人格的認可,也有一定的限制。可分為兩種。有限主體(即,不是所有動物都可以擁有法律資格)和有限的權利(即,動物只有一些人格權),事實上給動物賦予法律主體地位並不像某些人想像的那樣自然,動物完全法律人格理論和法律人格限制理論都存在著無法掩蓋的缺陷。

民事主體除了權利能力外,還需要具備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法律主體獨立從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在行為能力方面,主體可以以獨立意志建立、變更、消除權利和義務關係嗎?當然,我們不排除動物感到疼痛,有些智商高的動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思維能力,但動物的思維水平缺乏獨立表達意義的能力,與他人或其他動物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無法表達。德國學者拉倫茨指出:「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在法律上承認的法律行為的能力,即那個人或他的代理人能夠執行可能導致法律後果的行為的能力。」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在民事主體中存在行為能力者或無能力者的情況下,可以將動物限制或表現為行為能力者或無能力者,很難實現這個想法,首先,某種行為能力有限或沒有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獨立意志能力,但由於年齡、智力、健康狀態,會妨礙獨立的民事活動,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醫學技術的發展,這種障礙可能會消失,但這種可能性在動物身上看不到。第二,行為能力者和無能力者主要依靠監護和代理制度,這種制度不適用於動物,人們不能充分理解動物的真諦,監護人和代理人侵害動物時,動物本身也不能行使救濟權。在這種情況下,強制賦予動物民法的主體地位是很困難的。

3.關於《德國民法典》90a條的解讀

事實上,主張主客體二分法的學者並不認為動物可以在相同的考慮基礎上成為法律的主體,而動物無法律人格理論(對應動物完全法律人格理論和動物有限法律人格理論)是民法領域的主流觀點。有理論的學者認為,在目前人類所遵守的道德和法律中,動物不允許成為主體,為了防止動物虐待,要想實現平衡和協調,只能將動物規定為特殊對象。這可能是德國民法前第90 a條的立法意圖。一般來說,人類對動物的愛有兩個理由。一種是感情,另一種是理性。從感情的角度來看,人有同情心,有同情心,有人與人密切相關的動物,比如貓、狗、馬等長期生活,也可能產生感情。從理性的角度來看,現代隨著社會人口的快速增長,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無節制的掠奪和利用,不斷捕殺野生動物,環境迅速惡化,動物的減少和滅種已經超越了自然規律,人類的生存受到極大的威脅。在《德國民法典》第90 a條立法的目的是什麼?從《德國民法典》第90 a條修訂案來看,德國立法者無意將動物從法律關係的客體提升為法律關係的主體,立法者將動物與「物」分離,應人們保護動物的要求,使動物成為有生命的物,是為了對動物主人隨意處理動物的行為(如狩獵、銷售等)有必要的限制。德國著名的民法學者科拉認為德國動物保護法是動物保護,這是一種概念美。因此,德國對第90 a條的修改只是為了滿足動物保護主義者的要求,對立法上的「物」概念的又一次解釋而已。無論是立法意圖還是德國學者的解釋,動物擬人化的意義都不存在,德國民法修訂案修訂案修訂案不能得出以這種動物為有限的法律主體的結論。

由此可見,對動物不賦予法律人格和法律主體地位,將動物視為特殊對象。民法中動物仍然是財產(動產),對動物的控制應被專業法律規範和限制。德國民法傳雖然沒有將動物提升到民法的主體位置,但是在立法上把動物作為民法的特殊客體也是一步。民法規定動物的客體地位是「動物不是客體」,這是動物在法律關係的並不意味著不是客體,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被理解為客體、行為和其他利益,第90 a條將客體細分為客體、動物、行為和其他利益,我國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動物屬於財產,但憲法第9條規定,礦產資源、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另一方面,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擁有的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動物的法律地位不難推定為財產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把動物判斷為動產是正常的。

4.總結

本人認為,人類保護動物的原因是對人類利益的終極關懷,從原因上看,人類對動物的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感情元素,人有同情心,看到動物受傷,很難忍受和不舒服。家裡的寵物一旦與自己產生感情,就會對寵物產生興趣。第二是理性的因素,人類呼籲保護野生動物的原因是他們擔心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情況,不虐待動物是文明和進步的維護。贊成動物法律地位的主體化的學者認為動物應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因為他們認為動物保護得很好,但事實並非如此,本人認為動物保護和動物主要客體地位沒有直接關係,關鍵是將人的行為規範化,保護動物作為客體的福利也就是說,如果不支持將動物擬人化、服從動物的想法,就不需要保護動物。相反,在人類生存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為了維持生態平衡,各國的立法必須加強動物保護。但是為了保護動物,既要遵守法律本身的規則,也要有法律依據,否則,人們的美好願望就不可能成為可行的法律規範,保護動物不僅是動物的身份,也是人類的因為是為了利益,我們對動物的保護不是為了讓動物在法律上擁有與人相同的價值主體地位,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保護動物是為了保護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關係。是為了協調和讓我們社會繼續發展,這就是人與自然關係的本質,其法律基礎是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動物保護的本質是保護人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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