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 19: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菰娘普法·幸福萬家|法理姐說
微課堂
今天菰娘帶你走進
2020年第 三十四期
《民法典》對於收養條款的制定
實際上考慮了兩大因素
一個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二個是考慮計劃生育政策的修改和變化
同時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無論是《收養法》還是《民法典》
都予以明確規定
體現我國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理念
本期
菰娘將帶領大家
了解《民法典》中
關於收養條件的一些變化
主講人
湖州市人民檢察院
第六檢察部(未成年人檢察部)
主任 魏冠卿
01
對收養人的要求發生變化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且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將「無子女」的收養條件放寬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將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放寬為「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增加了收養人「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為了增加對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民法典》將本條規定將男性收養女性的適用範圍拓展到了收養異性子女。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02
收養的未成年人對象擴大
《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範圍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刪除了「被收養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這樣可以保障更多的情況特殊、有迫切被收養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長環境。
03
徵詢被收養人意見的年齡下調
《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將徵詢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由原來的10歲下調2歲,更加考慮和尊重孩子的主觀意願,因為相應的8周歲以上的孩子已經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了最基本的辨別能力。
04
新增收養評估
《民法典》第110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籤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籤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增加收養評估可以從源頭保障收養行為更有利於被收養者。期待著全國範圍內收養評估標準、評估流程的出臺。
《民法典》明確了國家監護的理念,進一步賦予了民政部門公職監護人的法定地位。狹義上,這種公職監護人的法定職能是指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廣義上,則還包括由民政部門代表國家,按照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在未成年人監護與收養中承擔著監護監督、監護變更、託底保障、登記評估等職責。
主辦:湖州市婦聯
來源:湖州民政
監製:市婦聯融媒體中心
原標題:《民法典與未成年人 | 《民法典》中關於收養條件的變化,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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