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 13:54:1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心願
從「劉海洋硫酸潑熊案件」到「虐貓事件」,近年來殘忍虐待動物的事件經常見諸報紙、網絡,引起了非常多愛心人士的關注,在眾說紛紜的大討論中,以關注動物,關愛動物生存為宗旨的動物福利保護也漸漸走入人們的視野。
一、動物福利概述
(一)動物福利的概念
動物福利通常是指動物康樂的一種狀態,在此狀態下,動物能健康快樂滿足自身的基本需求。按照國際動物福利界的一致說法,動物福利要求人類滿足動物以下需求:享有不受饑渴的自由,即保證動物食用新鮮的水和口糧;享有生活舒適的自由,即保障動物生活在舒適的生活場所;享有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即保障動物不受額外的痛苦和得到及時的診療;享有無恐懼和悲傷的自由,即保障動物不受精神創傷;享有表達天性的自由,即提供適當條件,使動物天性不被壓抑,自由地得到表達。動物福利要求儘可能解除或減少動物的痛苦,滿足其基本需求。
(二)動物福利保護的思想源流
1、西方對待動物傳統觀點
在西方漫長的發展史中,動物始終作為人類附庸而存在。根據西方對待人與自然關係的傳統觀點:人類是人與自然的中心,因而人順理成章的成為動物的主宰。這一觀點有兩個思想起源:一個是影響整個西方社會發展的《聖經》,在著名的創世紀篇,上帝賦予了人類特權:「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上帝並且許諾給他寵愛的人類,「地上的各種野獸、天空的各種飛鳥、地上的各種爬蟲和水中的各種遊魚,都要對你們表示驚恐畏懼;這一切都已交在你們手中……我已把這一切賜給你們」。不僅如此,《聖經》還暗示是動物(蛇)引誘人類墮落,把人墮落的責任推卸給動物;另一個思想起源是古希臘文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用理性將人與動物區分開來,他認為「人是自然的小宇宙和最終目標,因為理性而不同於任何生物」。他還指出人有德性,而動物只有不自製的獸性。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後,人們認為人類有道德責任能力,有不朽的靈魂,這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較具代表性的是法國哲學家笛卡爾的機械主義動物觀,他認為「動物一半是自然,一半是機械」,動物沒有靈魂,因此也不能感覺痛苦。
2、動物福利保護者的觀點
然而,「我們目前對這些動物的態度是千年累積的偏見和歧視的結果」。著名生物學家達爾文從生物學的角度論證人類是從其他動物中發展而來的,也就直接否決了「人不是動物的荒謬」論斷,達爾文還強有力的論證人類和動物的能力,其區別並非是種類的,只是程度的,許多動物都有基本的概念能力,有一定的推理能力,有基本的道德感和複雜的情緒。現代科學的研究也表明,動物不是盲目依照本能、沒有學習能力,不能適應環境變化的有機體。恰恰相反,動物和人類非常相似。動物具有思考能力,能夠相互學習,還會使用工具,甚至還有明顯的社會性。
在哲學上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人對動物有間接義務,人應該善待動物,這樣有助於善盡對人的義務。第一次從哲學上直接回答人應當保護動物的理由的是功利主義者邊沁,他說:「人並不是因為擁有理性或語言,而是因為擁有感知力而有權得到直接的道德關注,而動物也有這樣感受苦樂的能力,所有人有直接的責任去防止它們受到無謂的痛苦」。英國倫理學家彼得.辛格秉承了邊沁的功利主義觀點,他認為動物有感知能力,能夠感覺到痛苦,應當和人類一樣具有自己的利益,人應當平等考量有感知能力的動物的利益。近代動物權利論者湯姆.雷根認為作為體驗生命的動物,它並不為人類而存在,它具有其天賦的、本身的價值。整體論環境倫理學家霍爾姆斯.羅爾斯頓整體論角度論述了動物在生態系統中內在價值,因此所有的生態系統都是道德關懷的對象,人類對於動物的責任是為了維護整體自然的運轉。
(三)動物福利的發展史
在近代,走在動物福利立法道路上的先驅是英國人。1809年,蘇格蘭的厄斯金勳爵在國會提出禁止虐待馬、豬、牛、羊等動物的提案,這項提案雖然在一片鬨笑聲中遭到下院否決,然而英國人對動物的思考漸漸成熟。1822年,「人道的迪克」馬丁提出《禁止虐待動物法令》,順利在英國國會通過,也就是著名《馬丁法令》,成為動物保護歷史上的裡程碑。《馬丁法令》對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影響很大。1850年,法國在格拉蒙將軍創立的動物保護協會的推動下,也通過了反對虐待動物的《格拉蒙法令》。這種先由民間組織和行動,後有政治事件和立法的模式成了歐美國家制定防止虐待動物立法的一般過程。19世紀中期,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也相繼通過相應法律。1866年,在美國駐俄公使伯格的推動下,美國紐約州通過了《防止虐待動物法》,這部法律意義重大,因為它禁止虐待所有動物。「二戰」後,動物福利立法實踐擴展到全世界,一些亞洲、拉美和非洲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了本國本地區的動物保護法案,WTO中也有明確的動物福利條款。值得一提的是,動物保護協會在推動動物福利立法和實施方面都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二、我國動物福利現狀
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1988年,我國頒布《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9年,我國頒布《野生動物保護法》,此外,我國還先後頒布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內貿易部飼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2004年5月,北京市政府法制辦起草的《北京市動物衛生條例(徵求意見稿)》雖未通過,卻是動物福利在我國的新發展。但是應該看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動物福利保護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首先,受保護的動物範圍過窄。按國際通用的標準,動物可以劃分為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娛樂動物和野生動物,各種動物地位平等,應該得到同等的保護。然而我國只有保護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保護實驗動物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其他動物卻不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內。更狹隘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也相當窄,僅僅保護「珍貴、?l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他動物的保護長期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例如2002年大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案件,由於動物園的熊不屬於野生動物,對劉海洋的處罰找不到合適的定罪量刑依據,最後劉海洋免予刑事處罰。網上盛傳的女子虐貓事件,由於貓只是伴侶動物,不能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最終也僅以公開賠禮道歉收場。
其次,法律法規數量較少,可操作性較差。我國有關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少且零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而發達國家例如英國有關動物福利方面的專門性法律有10多部,如《動物保護法》、《鳥類保護法》、《野生動植物及鄉村法》、《寵物法》、《獸醫法》……不僅涉及的面廣,而且不斷修訂。而且我國動物保護的法律原則性條款太多,欠缺可操作性。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全文四十二條大部分是原則性指導性條款 ,幾乎找不到可操作條款,這給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執法活動帶來了消極影響。
三、加強動物福利保護的意義
(一)促進人與動物和諧相處
人類與動物關係密切,加強動物福利保護,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首先,加強動物福利保護,不僅僅是對動物的關注,更是整個社會道德涵養提高的表現。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關懷的範圍就越寬廣。著名哲學家康德曾說:「人必須以仁心對待動物,因為對動物殘忍的人也會變得殘忍。」著名哲學家叔本華也認為有道德的存在必須對一切可以感受痛苦的存在憐憫。美國著名總統林肯也認為愛護動物是擴充仁心之道。反之,對動物殘忍的人,自身也會變成殘酷的暴君。尊重生命,善待動物,既能淨化人的心靈,讓人性發光,也能彰顯文明,促進社會進步。其次,從實務的角度,加強動物福利保護,有利於保障肉、奶、蛋、禽食品的安全衛生。注意在動物養育、運輸和屠宰的各個環節注重動物福利,不僅有利於提高產品質量,更能減少傳播人獸共患傳染病的傳播,也能預防「注水肉」的上市,保障我國食品安全。
(二)規避貿易壁壘
我國是肉製品生產大國,然而我國卻常常由於飼養、運輸、屠宰過程中沒有動物福利標準而遭遇貿易障礙。相比傳統的關稅壁壘,動物福利壁壘有其合法的外衣,更加隱蔽和合法。例如我國水貂皮加工中常常採用活剝皮的方法,在芬蘭的國際毛皮拍賣會上就遭到了抵制。而我國重要貿易夥伴——歐盟的動物福利標準較嚴,它規定從2009年起,在歐盟範圍內禁止用動物進行化妝品毒性和過敏試驗,也不允許成員國從外國進口和銷售違反上述禁令的化妝品。我國若不採取相關措施,極可能在對外貿易中遭遇貿易壁壘,導致出口受阻。
四、對我國動物福利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動物特殊物的法律地位
激進的動物權利者要求在法律上確立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我認為這是不可取的。首先,動物不可能成為人類道德主體。康德認為人是道德主體,因為人擁有自由意志,能依照道德律令行事。動物要成為道德主體就必須擁有自由意志,問題是動物有自由意志嗎?假設動物擁有自由意志成為道德主體,那麼動物對人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問題是動物能夠清楚的理解它們對人的道德義務嗎?假設動物能夠理解它們的道德義務,那麼它能履行這些義務嗎?人能夠在動物中間得到主體般的認可和尊重嗎?一隻飢腸轆轆的老虎能為了履行道德義務而放棄吃人填飽肚子嗎?而且人與動物、動物與動物之間存在食物鏈上的生物關係。即使人能吃素放棄吃肉,那獅子老虎能放棄吃人嗎?即使獅子老虎不吃人,那麼它們吃羚羊、兔子是否違背道德呢?如果獅子老虎吃羚羊、兔子違背道德,那麼難道我們能夠要求獅子老虎放棄幾十億年形成的生物特性而改吃素?如果獅子、老虎吃羚羊、兔子不違背道德,那麼一種道德主體任意剝奪另外一種道德主體的生命權,豈不是成了荒謬的道德悖論?很顯然,動物只能是道德關懷的對象,而不能成為道德主體。其次,動物不可能成為法律主體。人與動物無法交流,假設動物成為法律主體,那麼擺在我們面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怎樣告知作為法律主體的動物的權利和義務?假使動物能夠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動物能夠承擔法律主體的義務嗎?更現實點,人類在生產生活中難免會無意中踩死螞蟻,拍死蚊子等小動物,若螞蟻、蚊子和人同為法律主體,那每個人不都是「殺生罪」的犯罪人嗎?因此,民事立法中不能把動物作為法律主體,動物仍是人類支配的物,同時動物又區別於普通物,有其特殊性,我認為應該把動物作為特殊物來看待,對人類支配動物的行為加以限制,並制定特別法(如《動物福利法》)加以特殊保護。具體來說,可以把動物分為禁止交易物(如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限制交易物(如伴侶動物)和可交易物(如農場動物),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調整人與動物的關係,最終達到人與動物利益兼顧的和諧局面。
(二)政府可以給民間動物保護協會下放部分權力
首先,我國政府職能太集中,在很多情況下顧及不到動物福利方面的工作。溫總理曾說:「我們的政府要轉變職能,要把管理型政府轉變成服務型政府」。政府若能下放這部分權力給動物保護協會,既減輕了政府負擔,也轉變了政府職能。其次,在動物保護發展史上,民間動物保護機構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例如英國在《馬丁法案》頒布兩年後成立的「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PCA,1824年),以其出色的工作教育民眾,監督虐待動物的人,有效的保障了《馬丁法案》的執行,1840年維多利亞女皇給協會冠以「皇家」封號,使協會成為「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影響很大,歐洲的許多國家紛紛效仿英國成立動物保護協會,這些協會在成立之後,都持續的推動了動物保護立法,有力的保證了這些法律的實施。再次,從事動物保護方面的組織人員大部分是來自這些領域的專家,例如動物學家、獸醫、律師等,他們有這樣的專業知識,能夠更好的保護動物。這樣既彌補了政府行政資源的不足,又滿足了這些熱心人士的愛心。具體來說,我認為政府可以把部分行政執法權力和監督執法權力讓渡給民間動物保護協會。
(三)加強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娛樂動物的保護
我國現在缺少對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伴侶動物、娛樂動物的保護的法律規定,而這些動物不僅數量龐大,而且與人類關係最為密切。歐盟的動物福利保護歷史最悠久,制度最完善,我認為可以借鑑歐盟的某些制度,初步建立我國動物福利體系。具體來說,對於農場動物,我們應該頒布相應的衛生標準和飼養標準,實行合理的飼養員資格認證,推行合適的許可制度。對於實驗動物,我們應該儘量避免活體實驗,對實驗動物實行安樂死,避免其遭受更多的痛苦。對於伴侶動物,我們可以從伴侶動物的購買、轉讓、照管、醫療、宰殺和屍體處理等方面做細緻的規定,保護它們不受額外的傷害。娛樂動物,主要是動物園和馬戲團的動物,我們可以規定它們的表演、生活標準,不能把它們僅僅當作賺錢工具。
社會在進步,人的道德標準也會越來越高。關心動物、尊重動物生命的意義,實質就在於要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不要任意踐踏人的生命。我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愛心人士關注動物福利,善待動物。只要我們堅持理性的對待動物,人性的立法,就一定可以實現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我們期待這樣一個理性時代的到來。
參考文獻:
1、莽萍 徐雪莉編《為動物立法—東亞動物福利法律彙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高利紅著《動物法律地位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英]彼得.辛格著《動物解放》孟祥森、錢永祥驛,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
4、[美]湯姆.雷根《動物權利論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5、[美]湯姆.雷根:「倫理與動物」,王穎譯,載《中外文學雜誌》第32卷,2003年
6、蔡守秋:《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和補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新舊約全書》,中國基督教協會印發
8、宋偉:《中國法學界應該關心的話題:動物福利法》,載《森林與人類》2003年第1期
9、馬蓮蓮:《歐盟禁用動物做化妝品試驗》,載《市場報》2003年
作者單位: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