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城市高樓林立,人們都生活在高樓大廈之中,似乎鄰裡關係變的越來越淡,但是經濟糾紛卻是越來越多。
案例分析:
王某與被告張1、張2、張3、張4、張5共同住在某小區1號樓1單元西戶,王某居1樓,張1、張2、張3、張4、張5分別住2-6樓,1到6樓共用下水管道。
2016年,王某為避免下水道堵塞後汙水湧入自己家中,將通向固有下水道的口封閉,另行開闢獨立的下水道,使2-6樓共用原來固有的下水管道。
2樓的張1已搬到他處居住3年,其中曾出租2個月,租戶於2018年6月1號左右搬走,未再出租。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24日,原來固有的下水道堵塞(專指廚房下水道,衛生間下水道為另外的管道),導致汙水從2樓溢出,使1樓王某家中的天花板、牆壁受浸。後共同出資將下水道疏通,發現鋼絲球等物造成堵塞。
經勘驗,原告家客廳、臥室廚房有多處水浸痕跡,發黑、起包、脫皮。經專業刷牆師傅查看和商價,採取能局部處理的局部處理,只有客廳部位在儘可能縮小面積的情況下局部鏟批整牆粉刷,報價2500元,經討價還價確定最少2300元。經查,3樓張2住戶廚房洗碗池下的下水管軟管破爛缺損,軟管接入下水鐵管的管口較粗,管口直接暴露。那麼,王某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官說法:
家庭住戶共用下水道構成對共有物業的共同使用,因共同使用導致的後果應由共同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共同使用出現的責任分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對內責任是指責任需內部分擔時每個使用人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內部責任具有各自獨立性和分割性,所以對內責任是按份責任;對外責任是指對共同使用人之外的人所產生的責任,由於共同使用人對外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所以對外責任是連帶責任。
王某已將原有的通向主管道的入口封堵,另行改道,王某不再是原有管道的共同使用人,原有管道的共同使用人是2樓到6樓的住戶。因此2-6樓住戶在共同使用中造成堵塞導致1樓住戶損害,2-6樓住戶對1樓住戶屬於對外責任,為連帶責任。
雖然2樓住戶房屋空置2年,但下水道的堵塞具有漸進性、多因素性,其2年前的因素以及在對外出租期間的因素不能排除在外。3樓的下水管入口處直接暴露,增加了較大的堵塞物進入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住戶特別情況下使堵塞物進入的可能。生活是複雜的多變的,之於如何堵塞,無法具體查清,2-6樓住戶均存在可能性,應當推定機會均等,其內部應平均承擔責任。同時也說明,每個住戶的共同使用行為對下水道的堵塞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同樣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王某稱「通知2樓住戶後,2樓住戶第二天才趕回來處理,造成損失擴大,具有過錯」的問題,原告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其空置房屋屬於自己的權利,不能將其空置房屋到別處居住視為過錯。同時,由於2樓住戶在別處居住,堵塞的發生具有突然性、不可預測性,2樓住戶接到通知後可能有不能及時到場的合理原因,如在外地、無法及時安排其他人到場等,原告不能證明其故意拖延,其可責難性不大,不應認定其具有過錯。
關於「王某私自改道,封閉入口,導致堵塞後汙水溢致2樓住戶,改變了原有的汙水溢出位置,具有過錯」的問題。任何人均有合法實施民事行為的權利,行使民事行為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室內進入主管道的排水口是排水用的,不是使汙水倒流用的,設計的初衷也不具有使汙水倒流的目的,1樓住戶也沒有接受汙水倒排進自己室內的義務,他人也不具有讓汙水從下水道倒排進1樓住戶的權利,1樓室內是用於生活的,不是用於排汙水的。1樓住戶將自己通入主管道的入口封閉是放棄自己的權利,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法律是允許的。由於沒有接受排汙的義務,故在本不存在的義務的基礎上當然也不產生民事責任。1樓住戶封閉入口減輕了原有主管道的流通壓力,不損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另行改道至路面窨井下水道也沒有妨害他人利益,故屬於合法行為。2-6樓所使用的下水道堵塞是2-6樓住戶共同使用造成的,不是王某造成的,王某不存在侵權行為。王某將通向原主管道的入口封閉不是張1-張5可以不當使用主下水管道從而造成堵塞的合理理由,要求1樓住戶當然地成為他人在下水道堵塞時的汙水備用排出道,是一種自私的心態,與社會公眾道德相違背。所以王某修復所需費用為2300元,2-6樓住戶每戶應承擔460元,並就其餘住戶應承擔的份額向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說一個小區鄰居就是一個緊密的聯合體,不要以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