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美麗中國的重要象徵,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居於首要地位。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務。
21.如何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地體系?
改革分頭設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的體制,對我國現行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效能進行評估,逐步改革按照資源類型分類設置自然保護地體系,研究科學的分類標準,理清各類自然保護地關係,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22.國家公園建立後,在相同區域可否設立國家森林公園或自然保護區?
國家公園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關鍵區域中具有首要地位,在保護最珍貴、最重要生物多樣性集中分布區中具有主導地位,其保護價值和生態功能在全國自然保護地體系中具有主體地位。國家公園建立後,在相同區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設立其他自然保護地類型。
23.怎樣整合交叉重疊的自然保護地?
以保持生態系統完整性為原則,遵從保護面積不減少、保護強度不降低、保護性質不改變的總體要求,整合各類自然保護地,解決自然保護地區域交叉、空間重疊的問題,將符合條件的優先整合設立國家公園,其他各類自然保護地按照同級別保護強度優先、不同級別低級別服從高級別的原則進行整合,做到一個保護地、一套機構、一塊牌子。
24.相鄰自然保護地怎樣歸併優化?
國家將制定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辦法,明確整合歸併規則,嚴格報批程序。對同一自然地理單元內相鄰、相連的各類自然保護地,打破因行政區劃、資源分類造成的條塊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態系統完整、物種棲息地連通、保護管理統一的原則進行合併重組,合理確定歸併後的自然保護地類型和功能定位,優化邊界範圍和功能分區,被歸併的自然保護地名稱和機構不再保留,解決保護管理分割、保護地破碎和孤島化問題,實現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在上述整合和歸併中,對涉及國際履約的自然保護地,可以暫時保留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時的名稱。
25.自然保護地如何實行統一管理?
理順現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能,提出自然保護地設立、晉(降)級、調整和退出規則,制定自然保護地政策、制度和標準規範,實行全過程統一管理。建立統一調查監測體系,建設智慧自然保護地,制定以生態資產和生態服務價值為核心的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和辦法。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新的自然保護地類型。
26.自然保護地分級行使管理職責有哪三類情況?
自然保護地實行分級管理體制,按照生態系統重要程度,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分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三類,實行分級設立、分級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護地由國家批准設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護地由省級政府批准設立,管理主體由省級政府確定。
27.如何解決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權屬不清的問題?
我國將進一步完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每個自然保護地作為獨立的登記單元,清晰界定區域內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邊界,明確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種類、面積和權屬性質,逐步落實自然保護地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代行主體與權利內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實行協議管理。
28.自然保護地建設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自然保護地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分區分類開展受損自然生態系統修復;建設生態廊道、開展重要棲息地恢復和廢棄地修復;加強野外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監測監控、應急救災、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護管理設施建設,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現代化設備促進自然保育、巡護和監測的信息化、智能化;配置管理隊伍的技術裝備,逐步實現規範化和標準化。
29.如何解決自然保護地原住民搬遷、水電開發、探礦採礦等歷史遺留問題?
對自然保護地進行科學評估,將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屯或人口密集區域、社區民生設施等調整出自然保護地範圍。結合精準扶貧、生態扶貧,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應實施有序搬遷,對暫時不能搬遷的,可以設立過渡期,允許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但不能再擴大發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礦採礦、水電開發、工業建設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據歷史沿革與保護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保護地內的耕地實施退田還林還草還湖還溼。
30.自然保護地原住民的權益如何保護?
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原住居民權益,實現各產權主體共建保護地、共享資源收益。制定自然保護地控制區經營性項目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原住居民參與特許經營活動,探索自然資源所有者參與特許經營收益分配機制。推行參與式社區管理,按照生態保護需求設立生態管護崗位並優先安排原住居民。(信息來源:中國綠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