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店員工在為寵物狗洗澡時被咬傷,狗主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法院最終認定狗主人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駁回寵物店員工的訴訟請求。
今年5月,連雲港市民李某夫婦將自家飼養的一條邊境牧羊犬送到當地一寵物店洗澡,支付服務費30元。寵物店員工王某在給該犬洗澡前為防止其撕咬,用繩子將其嘴綑紮,但是在洗澡過程中,邊境牧羊犬將綑紮嘴的繩子掙脫後把王某咬傷。
被咬後,王某到連雲區濱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種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計1176元。事後,王某與李某夫婦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便將對方起訴至連雲區法院,要求李某夫婦支付疫苗費1176元、誤工費120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
庭審中,被告李某夫婦認為,自己將狗放在寵物店洗澡並已支付費用,因此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連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將其飼養的狗送至王某的寵物店洗澡,原告王某將該犬收下並進行洗澡護理雙方通過行為表明雙方之間達成服務合同。因原告是從事寵物護理的專業人員,在向被告寵物犬提供洗澡服務的過程中理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原告沒有將扎狗嘴的繩子扎牢導致邊境牧羊犬掙脫繩子後將原告咬傷,原告履行合同過程中致自身損害,對方並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辦案法官介紹,隨著寵物飼養的普遍,與寵物有關的服務產業也隨之發展起來,比如寵物護理、寵物醫院、寵物美容等。同時,與寵物服務有關的矛盾糾紛也相應增多。法官在此提醒,在將寵物送到寵物服務機構進行寵物服務的時候,一定要向服務人員說明寵物習性,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寵物服務人員作為服務提供方,更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動向客戶了解寵物的習性,以免服務過程中傷及寵物或者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