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
(徵求意見稿)
一、粉劑概述
粉劑是原料、輔料經粉碎、均勻混合製成的乾燥粉末狀成品。
二、粉劑產品說明書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製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產品說明書中有關內容要求如下:
【適宜人群】該劑型應該適宜於所有人群
【不適宜人群】該劑型暫無特定的不適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為20g;增加提示「粉劑服用時一般溶於或分散於水或者其他液體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對於食用方法為「直接口服」的,不適宜人群應包括「6歲以下人群」。
【規格】對於大劑量包裝的,限定每個包裝的裝量不超過500g(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的服用量)。大劑量包裝應附分劑量的用具。
【保質期】不超過24個月
三、粉劑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製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理化指標】
【微生物指標】
【淨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
淨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應符合JJF 1070規定
四、產品名稱
商標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稱已帶「粉」的不再重複添加)
保健食品備案劑型
粉劑的技術要求(2020年版)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粉劑做為一種食品形態目前已批准近800餘個保健食品。為了推進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擴大備案產品可用食品形態及下一步推進註冊轉備案工作,使更多的食品形態納入備案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組織制定了本技術要求。在本技術要求制定過程中多次組織專家進行研討,並充分聽取了行業協會和生產企業的建議,最終形成了本次徵求意見稿。
一、粉劑概述
經查閱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並沒有關於「粉」類食品形態的專屬術語和相關標準。目前在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標準中對於固體飲料的定義為「用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等加工製成的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等,供衝調或衝泡飲用的固態製品」,其中的「粉末狀」描述與已批准的「粉」類保健食品描述性狀基本相同;在《中國藥典》(2015年版)第四部中製劑通則項下,散劑描述為「指原料藥物或與適宜的輔料經粉碎、均勻混合製成的乾燥粉末狀製劑」,與已批准「粉」類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性狀描述基本相同。因此本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將同時參照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和《中國藥典》(2015年版)的有關要求。
二、粉劑產品說明書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製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1. 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該劑型應該適宜於所有人群,僅對於食用方法為「直接口服」的,不適宜人群應包括「6歲以下人群」。
2. 食用量
目前在《保健食品備案產品可用輔料及其使用規定(2019年版)》的使用說明中沒有提出食品形態產品的每日最大食用量。故參考目前固體製劑的每日食用量限值(每日最大食用量不超過20g)。
3. 食用方法
提示「粉劑服用時一般溶於或分散於水或者其他液體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
4. 規格
根據已經批准保健食品的規格,以及長期食用的產品質量可控性,除單劑量單次包裝的產品外,對於大劑量包裝的產品,限定每個包裝的裝量不超過500g(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的服用量)。大劑量包裝應附分劑量的用具。
5. 保質期
參照目前註冊保健食品的保質期制定的原則,以及粉劑的配方和生產工藝特點,粉劑的保質期不應超過24個月。
三、粉劑產品技術要求有關內容
以下內容僅針對粉劑食品形態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有關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製成產品時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規定。
1. 感官要求
本項要求制定時提出了色澤、滋味氣味在設定時應符合的具體要求,備案人應該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填寫。
對於產品狀態的描述,粉類產品「應乾燥、疏鬆、混合均勻、色澤一致」
2. 理化指標
粒度:為了嚴格控制備案產品的質量,同時將該食品形態區別於顆粒劑等相似食品形態,針對粉類產品的特殊性,除對其生產工藝中主要工序要求外,參考顆粒劑的質量控制特制定該指標。《中國藥典》中規定散劑口服時應為細粉,但考慮到保健食品部分原料在經過包埋、微囊後粒徑可能較大,無法達到《中國藥典》中散劑的「細粉」要求,因此在本次設立「粒度」指標時,參照《中國藥典》中的最粗粉、粗粉、中粉、細粉的標準,備案人可以選擇任意一種規格的「粉」。
鉛、總砷、總汞指標:根據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中對固體製劑的要求,設立鉛指標:其限量為2.0,嬰幼兒固態保健食品的鉛限量為0.3;設立總砷指標:其限量為1.0,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砷限量為0.3;設立總汞指標,其限量為0.3,嬰幼兒保健食品的總汞限量為0.02。
水分:GB/T 29602-2013《固體飲料》標準中水分應不高於7.0%,《中國藥典》中散劑的水分不得超過9.0%,綜合兩個標準,保健食品中粉類產品的水分不應超過9.0%。
灰分:固體製劑應根據產品特性、檢驗報告等制定該指標。
3. 微生物指標
按照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的規定,凝膠糖果屬於固體製劑,應符合微生物的有關規定。
4.淨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
對於食品形態的產品,應標示淨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並應符合JJF 1070規定。
四、產品名稱
根據粉劑的食品屬性,產品名稱為「商標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稱已帶「粉」的不再重複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