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6月28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兩部司法解釋,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 明確「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等。
「老鼠倉」案件中,內外勾結、合夥作案現象突出
「老鼠倉」是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是資本市場中嚴重的背信行為,也破壞了現有及潛在委託人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的信任關係,損害了金融行業的信用根基。《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老鼠倉」行為。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此類案件有以下幾方面特點:一是發案領域日趨廣泛,涉及基金、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逐漸從證券發行、交易環節蔓延至基金託管、資產評估等環節,呈現傳統風險與新型風險相互交織的特點。
其次,內外勾結、合夥作案現象突出。「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得特定信息後,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明確分工,有人負責操控指揮,有人負責調集資金,有人負責傳遞信息,甚至在證券監管機構調查期間達成攻守同盟,呈現出明顯的『團夥化』特徵。」她表示。
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較高、精通金融知識、從業經驗豐富,作案前計劃周密,作案時採取隱蔽手段,作案後不易留下犯罪痕跡,導致對證券犯罪的發現難、取證難和認定難。
此外,犯罪手段網絡化趨勢明顯。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證券市場普遍採用無紙化交易、電腦自動撮合成交以及集中託管,不僅為證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傳遞行為更加隱蔽,轉瞬間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辦的難度。
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內容
此次,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形式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針對性地作了規定,著力強化司法辦案的可操作性。
一是結合司法實踐,明確「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的「違反規定」,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範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明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六方面
此外,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應當從六個方面綜合認定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這6方面包括: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係、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係;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言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
還有,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
記者注意到,該司法解釋加大懲處力度,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白爽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