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實施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上海高院副院長鄒碧華稱。
6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媒體見面會上,鄒碧華通報了上海高院制定的《關於貫徹「兩高」司法解釋、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見》有關情況,以及近年來上海法院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就在當天,有媒體報導稱,實施四年的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將啟動修法程序,它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
這既是最高決策層為了緩解公眾對於食品領域的焦慮,也凸顯了食品安全領域的亂象亟需重典的無奈。
據媒體報導,國家食藥監總局已召開研討會,徵集法學、行政學、藥學、食品工業領域多位專家和地方食品安全執法者意見,該局也已成立專門的部門,為修法做準備。
按立法計劃,《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力爭今年年底完成;其間,修訂草案還將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除了機構調整和配套,近年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設不可謂沒有進步,以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為主體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共有20多部,還有近40部行政法規、150多部部門規章,各地方法規和規章則更是不計其數。
近兩年,查缺補漏的制度也陸續出臺,目標只有一個,遏制住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亂象。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並且加重了刑罰。201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界定了「地溝油」的犯罪屬性。今年5月,最高法和最高檢出臺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從嚴執法。
與不斷嚴密的法網相比,各式各樣的食品安全事件依然擾動人心:從染色花椒、毒生薑到鎘大米、毒皮蛋,它們在摧毀人們對日常食物的基本信賴,也使人們對政府的監管能力抱著憂慮。
近日,在「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研討會」上,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劉佩智介紹,現行《食品安全法》,基層執法部門和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是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
實際上,對於食品安全懲處最後的手段就是刑法,尤其是5月兩高的司法解釋嚴密了刑事法網,基本實現了對當前危害食品犯罪行為的全覆蓋,體現了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精神。
具體而言,包括了在定罪上從重和量刑上從重。尤其是後者,鄒碧華說,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對於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這就意味著上不封頂的罰金,基本上可以做到傾家蕩產。」
此前,在上海兩起利用餐廚垃圾中的廢油製作「紅油」的案件中,兩家涉案的餐館主要負責人都被各處以20萬元的罰金,這是這個領域相當少見的判罰。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徐立明就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像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不管被告人現實有無經濟能力,都會予以從嚴處罰,目前沒有能力執行處罰的,等犯罪出獄之後有經濟能力,依然會追究。也就是說,罰金刑只要沒有執行完畢,就是終身責任,到死方休。
對於《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鄒碧華也告訴本報記者,現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是依靠刑法條款。目前,立法上還是強調危害結果,界定上是「危險犯」,要求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如果將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界定為「行為犯」,即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那麼打擊力度就更加嚴厲。
換句話說,只要發生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不論何種後果或有沒有後果,都認定為犯罪並進行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