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出於種種原因想收養小孩,卻不清楚本身條件是否符合,也不知道要辦理什麼手續。而我國辦理收養兒童的程序是極為嚴格的,不按照相關法規處理收養手續的話,即便契合條件也難實現收養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滿足以下條件:(一)無子女;這裡的子女不僅包括親生子女,也指沒有其他養子女和繼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另: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同時被收養的孩子也有條件——需要是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資料: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自己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育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狀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組織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以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領認的,被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審查核實後依法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