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一些父母由於箇中原因,一直沒有生育子女或無法生育子女,他們十分渴望有一個自己的孩子,於是便想到了抱養一個孩子。這種情況下,收養成功後,收養人就叫做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就叫做養子或養女。
一、收養子女的條件
收養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年滿30周歲,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4、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5、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6、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7、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8、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
被收養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撫養人的同意。
二、收養子女的流程
1、申請。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審查。登記機關對收養人遞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受理並審查。
3、領取收養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收養證,自收養登記日收養關係成立。
三、收養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1、收養人身份證;
2、收養人戶口簿;
3、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收養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狀況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公安機關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證明。
四、收養子女去哪辦理收養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發現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
2、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
五、收養的子女如何上戶
收養的子女上戶需要到撫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戶籍登記機關,提供收養登記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由於各地在辦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差別,以上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