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包某、女)、被告(丁某、男)於2008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訂婚,2009年1月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 2009年4月20日登記結婚。婚後原、被告未經法律程序抱養了女孩丁某1(2013年10月15日生)和男孩丁某2(2016年5月15日生)。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之間感情開始發生變化。2017年12月27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將原告打傷,造成原告輕微傷,雙方感情逐漸疏遠。2018年上半年,原告向本院訴請離婚未果後,雙方感情並未好轉,繼續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5月1日,雙方因小孩的問題再次發生打鬧。後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要求雙方收養的女孩丁某1由原告撫養、男孩丁某2由被告撫養。
【爭議】
對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的小孩撫養問題,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依照《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就小孩的撫養問題進行判決。理由是對未經法律程序抱養的小孩,雖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未成立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但其生活、教育、成長均依賴於原、被告雙方,對既有的、通過長期生活形成的穩定身份關係應當予以維護。
第二種觀點,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不能按父母子女關係去處理,法院不宜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對於未辦理收養手續的小孩的撫養問題應不做處理。原因如下: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只有存在血親關係,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這種血親關係包括自然血親關係和擬制血親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本案中,由於原、被告抱養小孩丁某1和丁某2均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係,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不能按父母子女關係去處理。對於原告的提出的要求雙方收養的女孩丁某1由原告撫養、男孩丁某2由被告撫養的訴訟請求,因收養關係未依法成立,不宜處理。最後,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關於撫養小孩的該項訴訟請求。
雖然本案訴訟中法院沒有處理小孩撫養問題,但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後,仍有意願繼續撫養小孩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然後再協商處理小孩的撫養問題。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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