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隨著許多城市居民選擇把狗當作寵物來餵養,幾千年來長期與農人生活在鄉下的狗子,也隨之進入人口密集的城區。所不同的是,進入城區當寵物的基本上都是外來的品種狗,沒有城市愛狗人把本土狗當成寵物餵養。因為這些養狗人普遍以顏值高、品種純為選擇寵物狗的基本標準。隨之而來的則是部分養狗者因種種理由又把它們拋棄,而無家可歸的流浪狗由此成了城市的一道風景線,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流浪狗隨處可見,對市容的負面影響及給居民帶來危害和困擾是現實存在的。每年有多少起狗傷人事件,又有多少起流浪狗傷人事件,已經是天文數字,無法具體統計。
流浪狗產生的原因源頭是養狗人拋棄,其次是自由繁殖,還不排除繁殖場淘汰的種狗或病犬。面對如此現實,不少的愛心人士出於內心真正的關愛之意,以一己之力儘量對它們施以援手,儘可能地使這些可憐的生命,生活得容易一些。有的愛心人士數年如一日,定時、定點對這些流浪動物進行投食餵養,此行為被許多身懷愛心的人士所稱讚。我們對愛心人士的愛心行為是肯定的,但從城市治理流浪動物的大局出發,類似愛心行為,並不會因此使流浪動物在城市減少,所解決的也只是流浪動物的一時之困。對此,人們同情歸同情,但道德與法律則需放在首位,畢竟人們的任何行為,都要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實施才是正當的。
流浪狗形成的原因很多,流浪狗的地盤意識也很強,狗本身屬於群體性社會動物,長期被愛心人定點投食餵養,自然會在其投食了形成流浪動物群體,只不過群體大小不一罷了。這已經形成了事實上,不規範的小型流浪動物收容所一樣的存在,而且它們長時間的聚集、逗留。其內不乏地盤意識超強或對陌生人極具戒心的流浪個體,它們會對老人、兒童或單身者主動攻擊。近幾年來,由此引發的傷人事件很多,而被傷者卻因其無法確定其主人而投訴無門。有的游離於偏僻蕩然區域的流浪狗群會對獨行的路人,有組織地進行圍攻。這樣的例子在網上可以輕易搜到。
2020《民法典》的出臺,對養狗問題也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這裡僅以其中的流浪狗傷人事件進行解讀。其中之一:沒有飼養人的流浪狗傷人,長期餵養者擔責。長期投餵行為,可視作投餵人與動物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
也即是說,長期投餵流浪狗的愛心人,雖然出於關愛流浪動物之心,愛心人士們看作是善舉之事,卻由此給其他人的人身或生命安全帶來威脅。在這裡,我們不對此類行為的性質進行評判,但按《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你所投餵的流浪狗傷了人,你責無旁貸地要擔責。我國法律的制定完全是出於維護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之目的,完全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由此,不加考慮地施加愛心,如因此發生意外,同樣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實,類似的判罰早有案例。去年上海的一位投餵流浪狗,而不具收養條件的愛心者,就因被投餵的流浪狗傷人,被視作事實上的餵養者,對被害者進行了賠償。雖然否定長期投喂,但無數人的證明及監控,使其最終認罰認賠。這是在比照相關法律進行的判罰。現在《民法典》正式出臺,對類似事件的認定及判罰更是有法可依。比如9月4日才被法院終結的同樣案例,流浪狗被一位愛心人士長期投喂,後將一老人撞傷,最終投餵者賠償老人4萬。
結語:我們並非否定真正的愛心行為,但此愛心行為要符合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符合城市發展之大局。現在家養寵物狗傷人事件都屢禁不絕,不受人約束的流浪狗傷人更是司空見慣。流浪動物只對餵養它們的人放心,對陌生人的戒備心是相當強的,你餵完了楚楚可憐的它們,愛心得到釋放走了人,之後它們給你惹了禍端,由你擔責也是恰如其分,現成的法律擺在那裡。真想對流浪動物負責,就負責到底,一是領養它們;二是如無力領養則通知收容所解決或報告城市管理部門,這是對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生命的負責,是大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