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經營中,存在這樣一種不正規的經營行為:為避稅和少繳稅款,用個人銀行帳戶作為公司資金往來帳戶。近日,海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借用帳戶引起的執行異議案件。
案情簡介
案外人某家紡公司稱,公司借用員工王某的個人銀行帳戶作為對外收款帳戶,法院執行的帳戶內存款屬於公司所有,以此要求法院返還已扣劃的16萬元。經查,王某作為被執行人,其名下銀行帳戶被法院凍結並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案外人對銀行存款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帳戶名稱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依據該審查標準,法院裁定駁回了公司的異議請求。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帳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帳戶名稱判斷。根據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標準,對銀行存款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帳戶名稱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公司借用員工帳戶作為對外收款帳戶,主張公司對存款享有所有權的,在執行異議階段很難得到支持。公司為追回已被發還或執行的款項,將付出巨大的時間和金錢代價,輾轉於訴訟程序之間,引發一系列的麻煩事兒。在此法官提醒,公司須遵循相關規範,依法經營,切勿為追求一時之利,引來無數煩惱,影響公司聲譽和形象。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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