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

2020-11-30 吾谷網

魯農人字〔2020〕35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15日

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遵循農業技術人才成長規律,進一步建立完善符合農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審和人才評價制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於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條  農業技術職稱共分為初級職稱、中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和正高級職稱4個等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職稱名稱為農業技術員,助理職稱名稱為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中級職稱名稱為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第三條  圍繞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總目標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任務要求,評審專業設置為農學、園藝、土肥、植保、畜牧、獸醫、農業資源環境、農產品加工與質量安全等專業,可結合實際對農業技術人員職稱相關評審專業進行動態調整,促進專業設置與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相適應。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申報評審。

第五條  堅持把品德放在農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農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重點評價農業技術人員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解決實際問題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第八條  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技術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九條  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的,當年度不得申報;申報評審中弄虛作假的,自查實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三章  申報標準條件

第十一條  農業技術員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十二條  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能夠向群眾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四)具備指導農業技術員的能力。

(五)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六)通過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可視同具備助理獸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

(一)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情況,解決較為複雜的實際問題。

(三)參與農業農村科研或推廣項目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法規制(修)訂、技術標準和規程制(修)訂、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諮詢報告撰寫、技術培訓教材編寫、農民教育培訓等;或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實際制定技術工作規劃、計劃,並參與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績。

(四)具備指導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的能力。

(五)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十四條  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的能力,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的複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三)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承擔研製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具有國內先進水平,得到一定規模的應用;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登記的新品(良)種1項;

3.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獲縣級以上表彰;

4.參與制定國家標準1項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2項以上;

5.作為技術骨幹,參與的農業農村重大工程、計劃、項目等,或作為主要編寫者,參與編寫的農業農村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等,經業務主管部門發布或正式出版,並在本領域被廣泛認可;

6.參加1部以上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教材,或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不少於2000字專業技術論文1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五)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十五條  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

(一)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高,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或獲得過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的複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承擔研製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具有國內領先水平,得到大規模應用;

2.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國家發明專利;或獲省級以上審(認)定、登記的新品(良)種2項以上;

3.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獲得市級以上表彰;

4.主持制定國家標準1項(主要參與2項)或主持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2項以上;

5.主持的農業農村重大工程、計劃、項目,或主持編寫的農業農村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等,經業務主管部門發布或正式出版,並在本領域被廣泛認可;

6.主持1部以上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教材,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不少於3000字的專業技術論文1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五)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十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一)長期在縣鄉及以下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具有較為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本領域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創造性地解決複雜的實際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三)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2.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獲省級以上審(認)定、登記的新品(良)種2項以上;

3.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任務、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獲得市級以上表彰;

4.指導實施的農業農村技術推廣重大工程、計劃、項目等,或主持編寫的技術推廣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培訓教材等,經業務主管部門發布或正式出版,並在本領域被廣泛認可;

5.能夠為農民生產生活、農村社會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在農業轉型升級、農村發展繁榮、農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表彰。

6.主持1部以上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教材;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不少於3000字的專業技術論文1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工作。

(五)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相關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七條  不具備第三章規定的學歷或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取得現職稱後在農業技術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2名以上本專業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推薦,可破格申報高一級農業技術職稱。

第十八條  任現職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兩年度考核為優秀。

第十九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農業技術職稱,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

(一)獲國家科技成果獎主要完成人;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主要完成人;或獲兩項以上國家專利(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並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三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兩部以上專著或譯著。

第二十條  破格申報副高級農業技術職稱,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其中獲得市級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表彰獎勵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一)獲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主要完成人;或獲兩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一項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二)在本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三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一部以上專著或譯著;或主持編寫國家或部頒標準及規範;或主持編寫在省以上範圍通用的農業類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5萬字)。

第二十一條  中級及以下職稱,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標準條件的申報人員,可申報參加相應評委會評審,通過評審方可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  評審學歷是指國家或省內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對於所學專業不再限定相關或相近要求。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實績,農業專業博士學位研究生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中級職稱;農業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中級職稱;農業專業全日制大學本科見習期滿,或農業專業全日制大專見習期滿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助理級職稱;農業專業全日制中專見習期滿,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員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勵,包括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主要完成人是指獲獎項目或獎勵發放證書人員;「以上」均含本級。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中,同一科研成果僅按論文、著作、課題、獲獎、轉摘和應用決策類中的1項計算,不重複計算;集體科研成果獲獎,只認定獎勵證書(或文件)標明作者;學會、行業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定職責、受委託或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參考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文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縣級表彰指:縣級黨委政府表彰;市級表彰指: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省級以上表彰指:省部級表彰,國家級表彰。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未盡事宜,應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職稱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條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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