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男子駕駛車輛在紅綠燈路口左轉時,在人行道上撞到也是綠燈過路口的女子。車輛右後視鏡都被撞碎,男子也感覺撞到了東西,但是卻沒有停車查看,而是駕車駛離事故現場。
被警察截停後,該男子的態度極其冷漠,對被撞女子全程沒有一句問候和關懷的話,還辯稱自己當時不停車是因為右邊有車,還叫囂坐牢就坐牢,槍斃也行。
【律師點評】
雖然2021年才過了7天,但是如果要評選2021年度最冷漠無情十大人物的話,本案中的這位男司機絕對當之無愧!而他的獲獎詞應給是:在駕車撞倒行人之後,他的淡定和冷漠,令人震驚。
此時一出,網友們紛紛對該男子進行口誅筆伐,聲討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
有律師坦言,該男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存在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對該男子定罪處罰,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下這樣的結論,實際上還為時尚早。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要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從而發生交通事故;二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
而根據規定,在被撞者為一人的情況下,要構成交通肇事罪,死亡或者重傷的人數必須符合要求。具體如下:
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由此可見,在被撞者為一人的情況下,要麼被撞者死亡,要麼被撞者重傷且存在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這有這兩種情況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而在本案中,被撞女子應該沒有生命危險,而被撞女子的傷勢是否構成重傷尚不明了,故目前斷言該男子構成交通肇事罪還為時尚早,還需看被撞女子是否構成重傷。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該男子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如何處罰?能否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認為不可以。
因為在被撞者為一人的情況下,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而非加重處罰情節,因此,只能對該男子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
除了刑事責任,該男子還面臨巨額的民事索賠,被撞女子費的醫藥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都需要由該男子全部承擔,想想都為他感到著急!對此你怎麼看?你認為該男子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