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蘭考縣有7名兒童因大火死於領養者袁厲害家中,引發社會對於內地兒童領養制度的討論。那麼,香港是否允許「私自領養兒童」?香港法律對於兒童領養有著怎樣的一套制度?如何釐清政府與領養人之間的權責關係?本網記者就這些問題進行了實地查證。
香港特區負責統籌兒童收養事務的政府機構——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香港,領養孩子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政府和法院需要為申請領養的人士做出全面嚴格的評估,待評估符合資格的人士方可領養兒童。首先,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會為申請人進行深入全面的家庭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個性、興趣、人生閱歷、應付困難的能力、婚姻穩定的程度、撫養兒童的態度和能力、領養動機、能否發展受領養兒童的潛能,等等。在進行評估期間,申請人也要依照《領養條例》的規定進行法律程序。與此同時,申請人還需要接受法定的刑事記錄核查。
通過評估和刑事記錄核查之後,是不是就可以正式領養兒童了?我們向香港其中一家獲得社會福利署認可的福利機構——「母親的抉擇」進行諮詢。該機構的工作人員鄺女士向記者表示,當領養申請通過評估和刑事記錄核查後,他們將透過社會福利署,為領養申請人和受領養兒童進行配對。配對之後,領養者與受領養兒童開始進入6個月的「觀察期」。在此期間,工作人員將和社會福利署的社工一道,每個月進行一次或多次家訪,觀察兒童的生活狀況,了解受領養兒童是否適合領養人以及家庭環境。而法院也會研究每一宗領養申請,已確定領養的安排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才會頒發領養令給申請人。不過,鄺女士補充說,法庭可能會根據情況,延長「觀察期」至9個月甚至一年,以確保頒發的領養令妥當,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通過 「觀察期」後,法庭會向領養人頒發領養令,領養人就正式成為受領養兒童「法律上的父母」,受領養兒童與領養人的關係就正式成為法律認可的親子關係。鄺女士說,正式領養後,受領養的孩子因各種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均按照普通家庭的處理方式處理。
那麼在香港,如果發現棄嬰或疑似流浪的兒童,該怎麼處理呢?我們向香港另一家獲社會福利署認可的福利機構——「保良局」取得了聯繫。「保良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在香港,如果有人在大街上遇到疑似流浪的兒童或棄嬰,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報警,請警方來處理事件。報警之後,警方會將兒童或棄嬰交給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照顧,社會福利署作為監護人,將統一照顧這些兒童或棄嬰。
在法律層面,香港法律對於兒童領養的規定十分嚴格。首先,香港法律規定,不容許「私自領養兒童」。根據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第23A條的規定,只有特區社會福利署署長、獲領養認可的機構或根據法院命令行事的人,才可以處理非親屬領養的申請,以及為「幼年人」(指兒童)接受領養做出安排。除了上述人士和機構外,任何人或機構都不得為「幼年人」接受領養而做出安排,也不得為領養的目的而交託「幼年人」,違反法例者,可被判處六個月的監禁,並處以十萬港幣的罰款。
其次,香港對於領養人的資格十分苛刻。香港《領養條例》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人必須是「幼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或是幼年人的親屬,並年滿21歲、或是與該「幼年人」的父或母有婚姻關係,或是年滿25歲的人士。除了法律規定的硬性條件外,香港特區社會福利署就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還做出了進一步的說明:處事成熟,能夠對領養兒童做出一生的負擔;有固定工作,充裕的財政狀況,以及安穩的家居;身心健康,有良好的體能照顧孩子;至少具備小學六年級的教育程度;夫妻需有穩固的婚姻關係,結婚不少於3年,等等。這些規定看似嚴苛,其實都是為了保護受領養兒童的權益。(記者 曹海揚 李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