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養兒童委託書公證的定義
寄養,是指旅居國外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中國公民或外籍華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暫時難以履行監護、撫養的職責,在無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將其交由居住在中國內地的親戚代為撫養、照料、監護的行為。
其中,被寄養兒童的父母稱為委託寄養人,承擔寄養職責的人稱為寄養人,被寄養的兒童稱為被寄養人(僅限於16周歲以下兒童)。
根據中國現行做法,該寄養須在中國內地寄養人居住地的涉外公證機構辦理寄養公證手續。寄養公證,是指中國內地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託寄養人與寄養人之間達成的寄養兒童協議,或者寄養人出具承擔寄養保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為此,如果委託寄養人一方或雙方無法到規定的涉外公證機構辦理寄養公證手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其居住國的中國領事公證人申請辦理寄養兒童委託書公證。因此,寄養兒童委託書公證,是指中國領事公證人根據旅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籍華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欲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中國內地親戚家中的委託書上的籤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委託寄養人須提交的基本材料
委託寄養人向中國領事公證人申請辦理「寄養兒童委託書公證」時,通常須提供如下材料:
1、委託寄養人的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
2、由委託寄養人草擬的《寄養委託書》;
3、由委託寄養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4、被寄養人的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居留證明以及在居住國辦妥公證認證手續的《出生證明》等);
5、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三)《寄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
《寄養委託書》一般應包含以下幾項內容:
1、委託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現住址及聯繫電話等;
2、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現住址及聯繫電話等;
3、被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現住址及其分別與委託寄養人、寄養人的關係等;
4、委託寄養原因。其是指委託寄養人不能親自回中國內地與寄養人共同辦理委託公證手續以及須將子女寄養在中國內地親戚家中的理由和原因;
5、委託寄養權限。其是指委託寄養人向寄養人授權的範圍,如照顧被寄養人的日常生活、辦理被寄養人在中國內地的居留和上學手續等;
6、委託寄養期限。其是指寄養人行使委託寄養人授權的時間限度,一般是指被寄養人在中國內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寄養人是否具有轉委託權。其是指委託寄養人是否授與寄養人在緊急情況下委託第三人作為寄養人的權利。如是,應在本欄目中寫明;
8、委託寄養人籤名(或蓋章或捺指紋)、委託地點和委託日期。其是指委託寄養人須在其《寄養委託書》的落款處籤名(或蓋章或捺指紋)並寫明委託地點和委託日期。
(作者單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