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雪松(山水自然保護中心項目協調員);趙翔(山水自然保護中心保護主任);呂植(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
繼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發布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後,2月27日,國家林草局表示,將加快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三有』名錄》」)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積極擴展保護管理範圍。
1989年1月發布的保護名錄和2000年8月發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17年修訂為《「三有」名錄》)是我國兩份國家層面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兩份名錄同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起,構成了我國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的主要依據。
依照可獲得的中國動物物種名錄,《保護名錄》和《「三有」名錄》共包含了1804種脊椎動物,其中包括哺乳動物215種,鳥類941種,兩棲類262種,爬行類386種。然而,兩份名錄自發布之日至今,僅保護名錄於2003年進行過一次微調,《「三有」名錄》從未見更新。當前,由科學研究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的保護問題不斷變化,社會各界對於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反應日趨敏感和強烈,但在《保護名錄》《「三有」名錄》以及各地方重點保護名錄中存在的諸多不足卻極大地限制了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以及公共安全的管理成效。
目前,名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名錄未能按物種實際狀況進行增補。近年來,許多物種因為種種原因已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以下簡稱「IUCN」)紅色名錄列為極度瀕危,例如鳥類中的白腹鷺和近年來重新發現的賀蘭山鼠兔、伊犁鼠兔等,都尚未被現有名錄囊括;其次,近年來在科學研究、野外調查和公民科學的持續推動下,中國發現了諸如白頰獼猴等許多新的物種,其中大多為我國或區域的特有種,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價值,但同樣未能及時被《保護名錄》覆蓋。IUCN紅色名錄涉及到的受脅物種,有229種不在《保護名錄》內。
◆在錄物種保護級別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提升。原被列為「三有」或者國家II級等保護級別較低的野生動物,近年來由於非法捕獵、棲息地喪失等原因導致種群日趨縮減,例如:在《「三有」名錄》當中,有19個物種被IUCN紅色名錄列為極度瀕危(CR),其中包括青頭潛鴨、勺嘴鷸、黃胸鵐等;有江豚、穿山甲、玳瑁等11種《保護名錄》II級保護動物被列為極度瀕危,應當給予更多的保護關注。除此之外,IUCN種群狀況評估是基於物種的全球種群得出,而國內種群狀況可能並不似全球狀況般樂觀——如歐亞水獺、慄斑腹鵐等,也在實際的保護工作當中受到保護級別偏低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名錄未能及時匹配分類學調整,導致在錄物種檢索困難。由於分類學發展導致許多物種的中文名和學名已不同於名錄發布之初,如黑眉錦蛇已調整為黑眉晨蛇;由於名錄發布時所採用的分類系統差異或分類的變化導致查無此種,比如《「三有」名錄》當中的「東北黑兔」,「庫車沙蜥」以及「東疆沙蟒」等;以高級分類階元進行整體保護的對象因分類調整滑出保護範圍,如原《保護名錄》中「鰭足目(所有種)」中的北海狗、北海獅、髯海豹等五種因為調入食肉目而脫離名錄保護。
◆對某些對於社會影響較大的關鍵類群並未形成覆蓋;例如,在《保護名錄》及《「三有」名錄》所保護的1804種野生動物當中,我國130餘種蝙蝠和5種旱獺未見有任一種上榜,而這兩個類群正是2003年SARS和2019年的鼠疫及冠狀病毒的主要攜帶者,相應保護依據的缺失使得公共衛生安全面臨較大風險。
◆國家級名錄同地方名錄覆蓋重疊,管理混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在中國大陸的31個省級行政區當中,除西藏自治區外均相繼發布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在總計約1015個省級保護野生動物中,有119種同《保護名錄》物種相重疊,730種同《「三有」名錄》相重疊,重疊物種佔總地方保護物種的83.6%。
是否列入名錄,將直接影響物種的研究投入、保護政策、管理實踐、執法司法和公眾教育,包括物種保護項目的設置與投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或升級、國家公園規劃、重要棲息地劃定、打擊盜獵和非法貿易、相關案件的認定和判罰,以及公眾環境意識和科學普及宣傳。因此,以上提到的幾點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國當前野生動物的保護及管理,並給實際執法過程帶來諸多的不便與困難。
基於此,除應及時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更新與增補以外,為降低執法難度,提高保護成效,建議以《國家保護一般野生動物名錄》取代目前的「三有」動物以及地方重點保護名錄,把之前不在上述名錄內諸如蝙蝠、旱獺等「三無」物種也納入其中,使之與《國家保護重點野生動物名錄》互相補充,將保護的範圍擴大到所有野生動物,形成全面清晰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系。
受限於分類學的不斷發展以及物種實際受脅情況的不斷變化,一份名錄很難隨時隨地與具體的保護需求進行無縫對接。因此,更為重要的是跳出名錄之外,制定定期的名錄更新程序,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執法以及普法的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野生動物的非法交易,扭轉社會中「吃野味」的陋習,方能給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以最可信賴的保障。
《光明日報》( 2020年02月29日 11版)
[ 責編:張悅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