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21-01-19 中國政府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15 13:40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近日,人社部會同中央綜治辦共同下發了《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記者就《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內容和落實《意見》的具體措施等問題專訪了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同志。

    問:《意見》出臺的主要背景?

    答:一是應對勞動爭議易發、多發態勢的需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7年來,全國各級調解仲裁機構每年處理勞動爭議總量均在150萬件左右,勞動爭議已成為主要社會矛盾之一。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轉型升級、結構調整和國企改革力度不斷加大,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難度增大,勞動爭議易發、多發,集體勞動爭議增多,處理不當易影響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二是解決當前調解工作突出問題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虛化;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為政、職能交叉、重複建設現象;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基礎薄弱,普遍存在「調解無人員、工作無經費、辦案無場所」問題;有的地區人社部門在調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不突出,部門間存在「聯而不動」現象等。三是發揮綜治組織協調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需要。綜治組織在大調解工作(指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強調調解優先,建立各部門聯動聯調聯控機制)格局中發揮牽頭作用,主要履行組織、協調、檢查、督辦等職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已被納入大調解工作格局,需要發揮綜治組織綜合協調作用,進一步提升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能力。

    問:《意見》出臺有何重要意義?

    答: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最近下發的《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的重要舉措。該文件提出「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要求,《意見》明確「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主要體現在健全調解組織、完善工作制度、強化基礎保障等方面。二是發揮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獨特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今年5月法院受理案件由立案審查制轉變為立案登記制,全國法院平均受理案件數量漲幅超過20%,有的地區甚至成倍增長,需要發揮訴訟外的和解、調解、仲裁等解紛方式作用,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選擇,切實發揮專業性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三是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勞動爭議調解具有「案結事了人和」的優勢,通過調解柔性化方式化解勞動爭議,可以及時修復破損的勞動關係,維繫雙方當事人和諧,提高就業質量和穩定性。

    問:《意見》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一是建立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協調,人社部門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機制。這一機制符合黨的十八大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要求。二是強化人社部門在調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意見》提出,人社部門主要承擔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牽頭職責,負責制定勞動爭議調解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三是整合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意見》提出,加強統籌協調,在鄉鎮街道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平臺設置 「勞動爭議調解窗口」,由當地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負責調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四是夯實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基礎。《意見》提出,要通過調劑事業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途徑,充實調解員隊伍,爭議案件易發、多發的鄉鎮街道,要配備專職調解員。各地要積極協調將鄉鎮街道調解工作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調解組織要有獨立的調解室,配備必要的辦案和辦公設備。五是落實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調解機制。《意見》提出,對於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各地仲裁機構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通過調解化解爭議,調解成功的要現場製作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引導進入仲裁程序。六是將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

    問:貫徹落實《意見》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建設。人社部門要積極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繼續提高大中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率。重點推進位造、餐飲、建築、商貿服務和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商會 (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指導爭議多發的非公有制小型微型企業建立靈活有效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提高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 (中心)調解組織組建,今年年底前組建率要達到80%以上。二是大力推進基層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人社部門要督促指導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落實《關於啟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通知》、《關於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範的通知》,儘快實現調解組織標識、名稱、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調解員行為規範和調解員證書管理「六統一」,提升調解工作社會公信力。三是建立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和快速仲裁處置機制。應急調解機制包括:強化仲裁委員會三方在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方面的責任、建立集體勞動爭議引導和報告機制等。快速仲裁處置機制是指研究制定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特別程序,包括:按照仲裁三方機制組成合議庭、加強裁審銜接和建立完善調解仲裁案後指導和督促制度等。四是落實部門聯動機制。各地人社部門要積極會同綜治組織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的實施方案,將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並根據本地區勞動爭議處理實際情況,賦予相應分值。考評內容包括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組織、隊伍、制度建設和保障措施、調解工作成效等。

責任編輯: 於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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