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閆嘯天一案發布情況通報。(圖片來源於網絡)
大眾網記者 樊思思
12月3日,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閆嘯天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情況通報》,明確重申法院對於該案的二審審理結果:閆嘯天等三被告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年和一年。對於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法院已登記受理,正式啟動了申訴審查程序。
此時,閆嘯天長期通過QQ、貼吧等網絡渠道販賣獵隼等珍稀鳥類的信息被披露,無數網友如夢初醒,轉而痛斥偷獵分子的殘忍,抨擊閆案律師及部分媒體惡意引導輿論;相關專家、律師、知名大V等也紛紛發文,為公眾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至此,一些網友戲稱的「掏鳥窩引發的撕逼大戰」似乎暫時告一段落。短短幾天內,閆嘯天從一個「可憐無助的大二學生」、「只因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換上了一副「偷獵慣犯」、「私產槍枝者」的面孔。
「掏鳥窩」案就此塵埃落定,然而,公眾還需對於「輿論強姦司法」的反思將是長期的。大眾網記者將幾天以來不同媒體對「掏鳥窩獲刑」事件的相關報導進行梳理,力圖探索這場輿論風暴的反轉軌跡,讓各位網友對「掏16隻鳥獲刑十年半到底冤不冤」有一個更明晰的判斷。
「小題大做」的重刑「冤案」:
「無知」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十年半 其父哭訴毀了全家
12月1日,《鄭州晚報》刊登了一則《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的消息,報導稱:「90後」小閆(閆嘯天)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在家鄉的小山村過暑假時,和朋友掏了家門口一個鳥窩,並將掏得的鳥在網上售賣。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小閆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半、十年和一年。文中提到,「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文章篇幅僅五六百字,刊登在當天報紙的A10版左下角。《法制晚報》等也對該事件做了報導。經過網絡傳播和發酵後,「掏鳥窩獲刑」事件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法院不近人情,量刑過重;有網友評論,「他只是個學生,這樣判刑會影響他一生」;更有人驚呼「掏個鳥窩好似搶了銀行一樣」,「一個大活人還不如一窩鳥」……
隨後,《北京青年報》等媒體刊發對閆嘯天父親的採訪報導:閆父稱,「不知道兒子掏出來的這些鳥到底是什麼東西,更不知道這些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我真的想不明白,兒子又沒有犯殺人那樣惡劣的罪,為什麼會被判刑這麼多?」報導中提到,閆父在接受採訪時哭訴,「十年半不但毀了他,也毀了我們這個家。」
一個是「在家門口掏鳥窩被判刑十年半」的大二學生,一個是面對鏡頭痛哭流涕稱「孩子什麼也不懂」的父親,一時間,閆嘯天的「遭遇」引來大批網友同情。在新浪網的一次調查中,超過70%的網友認為量刑過重。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質疑判決結果: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對於一個還在上學的孩子來說,是太過分了!
疑點重重的報導:
「故意」販賣還是「無知」出售?閆氏父子是否撒了謊?
閆嘯天當初掏的鳥。(圖片來源於網絡)
閆嘯天的學生證。(圖片來源於網絡)
閆嘯天和朋友獵捕、販賣的並非普通鳥類,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依法理當受到相應懲處,這一點在報導中均有提及。既然知道小閆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為何還有大量網友支持他呢?一部分原因可能出在媒體最初的報導上。
《鄭州晚報》、《法制晚報》等媒體描述: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自家大門外樹上有一個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後,就有網友與他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根據這一報導,不少網友認為閆嘯天並不知道他抓的是國家保護動物,屬無心之過,法院量刑不當。閆父也緊緊咬住這一點,在接受採訪時稱,「我們家門口樹上有很多喜鵲窩,就沒有別的鳥窩。農村孩子從小就喜歡逮鳥摸魚,我們都覺得挺正常,沒想到他會因為掏幾隻鳥就被抓了。我們都不認識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要不是因為這個案子,我都不認識那個『隼』字。」
然而,這些報導的客觀性和閆父的說辭引起了部分媒體和網友的懷疑,大眾網記者經過梳理和總結,發現至少三處疑點或不合情理之處。
疑點1:「一窩」就掏出12隻燕隼是否符合常理?
報導稱,當事人閆嘯天和朋友「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很快有網友質疑:燕隼一般產卵2-4枚,平均3枚,十幾隻燕隼幼鳥至少要掏四五個鳥窩,他怎麼可能在一個鳥窩裡掏出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張捷說,像燕隼這種猛禽的生活範圍是很大的,至少要幾個平方公裡才有一窩。他們要把周圍幾十平方公裡的鳥窩都掏掉才可能掏到十幾隻,這是需要非常專業的技術的,不是簡單的小孩掏鳥窩。
大眾網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得知,燕隼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營巢於疏林或林緣和田間的高大喬木上,通常自己很少營巢,而是侵佔烏鴉和喜鵲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間,每窩產卵2-4枚,多數為3枚。
疑點2:閆嘯天真不知道他掏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嗎?
閆嘯天的上訴理由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父稱「我們都不認識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然而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21歲的閆嘯天並沒有他的律師和家屬所說的那麼「無知」。
本案檢方指出,被告人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在網上非法收購一隻鳳頭鷹轉手出售,且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因此,被告人閆嘯天應該對隼類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這說明其主觀上是有故意的。
當地警方指出,閆嘯天和其朋友在辦案民警的第一次詢問時,曾明確表示自己賣的是阿穆爾隼和蒼鷹,也知道這兩種鳥是國家保護動物。
疑點3:是「故意」販賣還是「恰巧」有網友主動購買?
在早先報導中,閆嘯天和朋友掏了鳥窩後,只是「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隨後「有網友主動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閆嘯天才以一千餘元的價格將這批鳥出售。
另據媒體報導,閆嘯天的父親稱「兒子一直很喜歡鳥,與兒子一起掏鳥窩的朋友王亞軍也很喜歡鳥,家裡還養著鴿子」,閆嘯天抓鳥只是因為喜歡,並不知道這些鳥值錢,更沒有故意販賣獲利。
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閆嘯天曾在網上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一隻並轉手出售。更直接的證據是,案件辦理期間,警方從閆嘯天手機中找到了他和鷹隼愛好者的往來手機簡訊、QQ聊天記錄等,記錄顯示,他曾多次向他人介紹隼的生活習慣和特性。由此可見,閆嘯天並非在「不知情」的狀態下獵捕、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反轉的輿論:
檢察院、法院稱量刑合理 閆嘯天長期獵殺販賣珍禽信息曝光
網友扒出的用戶「嘯天1125」在貼吧發布自製槍枝的信息。(圖片來源於網絡)
網友扒出的用戶「嘯天1125」在貼吧收購、販賣隼的信息。(圖片來源於網絡)
今年8月21日,河南新鄉市中院對閆嘯天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針對閆案引發的廣泛關注,12月3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鄉中院發布《關於閆嘯天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情況通報》,明確重申了法院對於該案的二審結果,並稱已受理被告人家屬的再次申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或收購、販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該案判決結果來看,法院認定閆嘯天的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輝縣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併罰。」輝縣市檢察院回應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多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十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合理。
在檢察院、法院公開發聲的同時,網友也沒閒著,先後扒出了閆嘯天在貼吧中自稱「狩獵愛好者」,並長期通過QQ群等網絡渠道販賣獵隼等珍稀鳥類大量信息截圖。從這些信息中可以看到,他使用「嘯天1125」的帳戶多次在貼吧中徵購、販賣鷂鷹、隼鷹等各種珍稀鳥類,並在帖子中直言「我殺生很多很多,野兔、鴿子、刺蝟、各種鳥都殺過,請大師指點我會有報應嗎?」其中還包括其自製槍枝的照片,看到該圖片的網友問「會打傷人麼?」,他回復道「打死人都行」。
閆嘯天所在的「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及貼吧,也被懷疑在這背後有一個捕獵、收購、倒賣國家保護動物的「一條龍」組織。
至此,由「掏鳥窩獲刑」引發的輿論事件劇情反轉,儘管依然有網友認為十年半量刑過重,但公眾眼中的本案主角閆嘯天,已經從一個「可憐無助的大二學生」、「只因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換上了一副「偷獵慣犯」的面孔。
「掏鳥案」的思考:
依法判決為何引發輿論圍攻?科普和普法任重道遠
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圖片來源於網絡)
閆嘯天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為何卻引起如此劇烈的輿論反響呢?有評論認為,最初的媒體報導在網絡轉載中,為了「取悅」讀者、擴大衝突性,網絡在轉載中逐漸使事實重點發生了扭曲。一些網站在傳播這一新聞時,未引用原報導副標題所強調的國家保護動物問題,為了吸引眼球,有些媒體甚至刻意在標題中加了「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等容易博取受眾同情的詞。
儘管傳播者需要為信息的扭曲負一部分責任,然而這場輿論風暴的核心,在於「是否量刑過重」,而不是「是否應該作出處罰」。許多網友也了解「閆嘯天獵捕鳥類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這一信息,但仍然認為,說到底也不過是幾隻鳥,判刑十年半無論如何都太嚴重了。
這裡就不得不提到,涉及珍稀動植物的犯罪的特殊屬性。在很多人眼中,殺人放火、貪汙受賄等行為罪大惡極,判處數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為過;獵捕、販賣幾隻國家保護動物,雖然也違法,只需給予罰款或拘留幾個月的處罰就可以了,無法將這類行為與十年半有期徒刑聯繫起來。事實上,哪些動物屬於「受保護動物」,要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國際上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來界定,還涉及地方性動植物保護名錄,以及狩獵區劃定等規定,對於不具備專業生物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群眾來說,要讓他們在這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識,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