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子張某在湘江布下「地籠網」抓魚,這個行為給他帶來了麻煩。23日,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3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其中,張某被判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蔣某、劉某分別被判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
經查明,2020年8月9日14時許,張某在開福區新河街道濱江公園附近的湘江段水域內,使用地籠網和卡網等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長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漁政大隊執法人員抓獲,當場查獲卡網1個、地籠網2個,捕撈的野雜魚等水產品共計0.15公斤。
庭審現場。
經長沙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在禁漁區使用漁具屬於地籠網,又稱「絕種籠」,屬於《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禁用漁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
工作人員放生被捕撈的魚。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張某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處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同時判處張某購買1000尾魚苗(500尾鰱魚、500尾鱅魚)在湘江流域用以放生,並在市級媒體公開道歉。
張某某在湘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圖為查處現場。
在當天的另外兩起庭審中,被告人蔣某、劉某均因在湘江、瀏陽河等地用「地籠網」捕魚,分別捕撈了5.75公斤、3.95公斤魚類,法院分別判處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同時判處兩人分別購買2000尾魚苗(1000尾鰱魚、1000尾鱅魚)放生,並在媒體上道歉。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長政發【2020】6號文件明確,長沙地區常年禁漁水域為: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嶽麓段和寧鄉段、龍王港湘江河口至楓林路橋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段等。文件還要求,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常年禁漁水域禁止所有生產性捕撈,禁止利用水上浮動、可視、遙控等設備垂釣等。其中特別說明了「地籠網」屬于禁用漁具。
只捕撈了0.15公斤魚,為什麼還要判刑?對於這個疑問,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員額法官楊宇表示,張某、蔣某、劉某均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採用「絕種籠」等禁用漁具,不僅將大魚小魚一網打盡,而且網內死魚發臭汙染了水質,對環境影響很大。「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以行為論,而不是以結果論,因此法院對三人都採取了刑事處罰。但是三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所以對他們都採用了緩刑。」
來源│長沙晚報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編輯│炎炎
一審│饒麗
二審│李香
三審│李亞雄
出品│開福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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