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民孫女士為年過八旬的老父親請了一位保姆照顧,但這名保姆卻在照顧老人時連續多口餵食食物,導致老人被飯卡住喉嚨噎死。家屬隨後將提供中介服務的家政公司和保姆本人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0萬元。2019年10月,法院判決:保姆宋某賠償10萬元給孫女士一家。
大連市民孫女士已經61歲了,其父母都已經是年過八旬的老人。為了照顧父母,2018年3月,孫女士和丈夫與大連好大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大姐公司)和家政服務人員籤訂家政合同,約定由好大姐公司向孫女士家選派家政人員,提供照顧老人的家政服務。一年的服務中介費為850元,保姆工資待遇為4500元,在合同期內如家政服務人員達不到技能等級要求,孫女士有權要求好大姐公司調換服務員。
之後,好大姐公司陸續介紹幾名保姆給孫女士家提供服務。2018年5月初,保姆宋某被介紹給孫女士家。
宋某曾經以一年400元會費的方式向好大姐公司支付過費用。孫女士則按照每月4500元的標準直接向宋某支付勞務報酬。
一天中午,宋某給孫女士的老父親餵食食物,且連續多口餵食食物,後來宋某自行陳述,孫大爺被飯卡住,之後她聯繫孫女士等家屬,並由家屬通知急救中心搶救。孫大爺經搶救無效死亡。
之後家屬提出索賠要求。宋某向孫女士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孫女士的捌萬元整。」但這筆賠償並未兌現。孫女士於是將好大姐公司和保姆宋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賠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0萬元。孫女士稱,當時保姆宋某將自己的老父親蠻力拖拽至餐桌,其給孫大爺餵飯時動作粗野,在老人不能吞咽的情況下強行餵飯,導致食物堵塞老人呼吸道,致使老人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宋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大爺的生命權,好大姐公司沒有履行指導義務和監管審查義務,委派了沒有資質、工作態度粗魯的保姆,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好大姐公司則稱,該公司與宋某以及孫女士家籤訂的家政合同系居間合同,公司對保姆宋某並沒有監督管理義務。僅作為中介方,以居間人身份給用工雙方提供訂立合同機會,故家政合同系居間合同。其次,宋某非好大姐公司員工,其工資由孫女士直接支付,公司只收取中介費用,並不對宋某進行管理培訓,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依照客戶具體要求將滿足條件的宋某信息推薦給孫女士,孫女士經與宋某面談後予以認可,同時我公司已告知客戶應當親自核實宋某的身份信息,並及時提醒宋某辦理居住證明。因此,公司作為中介服務機構已履行相應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而保姆宋某則辯稱,她也不願意出現這個事情。「我去餵飯屬實,老人吞咽功能差,出現這個情況我不應該是全責。」
沙河口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好大姐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中介費,收取被告宋某支付的會費,為雙方提供用工機會,並由原告直接向被告宋某支付勞務報酬,好大姐公司提供的系居間服務,故宋某與好大姐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係,宋某的行為也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好大姐公司作為中介方,並非實際侵權人,其不應就宋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中,孫女士與保姆宋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宋某提供照顧老人的服務,其應當知曉被照顧對象的身體狀況,而在本案庭審中,宋某在明知孫大爺吞咽功能不佳的情況下,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未考慮孫大爺吞咽能力,仍連續多口餵食,直接致使孫大爺發生噎食,最終導致老人死亡,其護理行為不當,應當就損害後果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宋某的侵權行為致使孫大爺死亡,勢必使孫大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法院一審判決:宋某賠償老人家屬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