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很多人知道非法捕獵或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犯罪行為,其實,石蛙、麻雀等一般野生動物也不可以隨意捕捉。
昨天,記者從甌海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湖南男子黃某因捉了20隻石蛙,該院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查看新聞發現,因為狩獵這些受保護野生動物而被判刑的人還不少。記者主要選取五個案例,提醒大家私自捕獵野生動物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負刑事責任。
案例一
捉20隻石蛙被提起公訴
因為抓了20隻石蛙,10月19日,男子黃某涉嫌非法狩獵罪被甌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黃某今年34歲,湖南人。他聽說甌海區澤雅鎮山上的山澗邊有不少石蛙,吃起來味道鮮美,就想抓一些來吃。今年8月12日晚,趁著夜色,黃某約上朋友,騎著摩託車,帶著一套簡易的照明設備上山尋找石蛙。其朋友捕捉到幾隻石蛙後,在等待黃某的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巡邏的民警抓獲。民警在現場發現摩託車一輛,摩託車上有兩個袋子,分別裝著石蛙18隻和20隻,頭戴式照明設備一套。之後,黃某也被民警抓獲歸案。
經審訊,黃某交代了自己非法捕捉石蛙的事實。他稱,當晚其朋友抓捕了18隻石蛙,而他找到幾處石蛙集中處,抓了20隻。沾沾自喜的黃某準備再去別處碰碰運氣時,沒想到在旁等候他的朋友被巡邏至此的民警抓了個正著。
經鑑定,涉案的38隻石蛙均是棘胸蛙,俗稱「石蛙」或「石雞」,多待在山澗旁潮溼石洞,晝伏夜出,屬於浙江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不允許私自捕捉。
案例二
捕捉3隻畫眉鳥拘役2個月
除了蛙以外,野生鳥類也不能隨意捕捉。今年9月28日,貴州男子龍某因捕捉3隻畫眉鳥,犯非法狩獵罪被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
今年3月至7月期間,41歲的龍某在平陽縣水頭鎮內倉山上以媒鳥叫聲吸引並架設鳥網捕捉的方式,捕獲3隻畫眉鳥。經鑑定,涉案3隻畫眉鳥為雀形目鶲科噪鶥屬畫眉鳥,屬中國《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物種。
龍某供述稱,他周邊的老鄉喜歡養畫眉鳥,於是自己產生了去山上捕鳥來養的想法。於是,他先買了一隻畫眉鳥當做媒鳥,以及各種捕鳥工具。在山上,龍某用兩根樹枝將捕鳥網架起來,用媒鳥叫聲吸引周圍的鳥飛到捕鳥網上,鳥飛進網裡就會被粘住。
案例三
捕獲300隻麻雀獲刑1年
2014年12月30日,在溫務工的湖北男子蔡某因捕獲300多隻麻雀和其他鳥類,犯非法狩獵罪,被甌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蔡某說,他看到許多麻雀在田裡亂飛,便萌生了抓鳥賣錢的想法。他與甌海某花鳥市場內一家花鳥店老闆約定買賣麻雀。當年7月20日上午,蔡某帶著自製的捕鳥網和籠子到甌海區郭溪街道任橋村捕鳥。他先將捕鳥網架在農田裡,然後悄悄守在附近。
直至當天下午6時,蔡某共抓了103隻鳥。之後,他將這些鳥賣給花鳥店老闆,獲利180元。嘗到甜頭的蔡某把捕鳥網整晚都架在農田裡,繼續等著抓鳥。第三天晚7時,蔡某正準備「收工」時,被巡邏的民警抓獲。
經鑑定,查獲的226隻野生鳥類中,有215隻麻雀、1隻絲光椋鳥、10隻金翅雀,均屬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
案例四
捕捉1隻虎紋蛙拘役3個月
無獨有偶,在去年10月27日,湖南男子劉某同樣因捕捉了7隻蛙,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永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劉某,23歲,去年6月10日晚,他攜帶礦燈、蛇皮袋等來到永嘉中學對面的田裡捕捉青蛙。劉某捕捉到了7隻蛙準備離開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東北林業大學司法鑑定所野生動物物種鑑定,劉某捕捉的其中1隻蛙,系兩棲綱無尾目蛙科虎紋蛙,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案例五
販賣穿山甲熊掌獲刑13年
2016年6月3日,永嘉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被告人多達32人。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年初起,闞某從李某處收購穿山甲100隻以上及黑熊掌4隻以上,其中於2015年2月2日至4月8日,合計收購活體穿山甲27隻,冰凍穿山甲1隻;從黃某處收購冰凍穿山甲3次共計600斤以上;從尹某處收購活體穿山甲20隻以上。
闞某等人倒賣的「珍稀動物」,均被他們以高價轉賣給溫州地區的農家樂和高檔會所,以賺取其中的差價。
張某明知丈夫闞某在從事買賣穿山甲活動,仍幫忙記帳、運送穿山甲給客人、提供銀行卡用於轉帳等。
2015年4月7日晚上,闞某、張某在鹿城區荷花路被民警抓獲。民警在闞某存放貨物的多個倉庫內共查獲疑似冰凍穿山甲137隻、疑似穿山甲尾巴1根、疑似熊掌57隻及相應帳本等物。後民警根據闞某、李某等人的簡訊內容,於當月9日下午在瑞安市汽車站一長途客車上查獲被李某賣給闞某的活體穿山甲3隻,後由野生動物保護組織予以接收並放生。經價格認定,涉案穿山甲及熊掌合計價值473612元。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闞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30000元。另3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了刑。
-刑罰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溫州晚報
記者:周蓓蓓/文劉浩/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