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溪裡捕野生石蛙被判非法狩獵罪

2021-01-08 寧波晚報

  本報訊 「到山間小溪抓石蛙,去市場上賣,是個賺錢好門路!」來餘姚打工的兩個80後小夥發現這個「商機」後,就行動了。第一次嘗到了甜頭,第二次再行動,就被民警撞上了。昨天,兩小夥被判非法狩獵罪,各處罰金1000元。

  這兩個小夥是小陳和小吳,他們都是80後,從重慶來餘姚務工。

  2011年7月中旬,兩人在菜市場看到有人在賣石蛙,而且價格還不便宜,要每公斤130元左右。

  兩個年輕人,突然間想到這種蛙在農村山區比較常見,既然在菜市場能賣個好價錢,乾脆自己也去抓幾隻賣賣,反正也不需要本錢。

  由於石蛙喜冷涼氣候,居深山密林山澗旁潮溼石洞或小坑中洞穴,晝伏夜出。小陳特意投資80元去超市買了照明的燈具;小吳也不惜投入,把電動自行車上的電瓶拆下來當電源,還自製了一套簡易的照明設備。

  說幹就幹,兩人選擇了餘姚的山區鄉鎮梁弄試試運氣。

  第一次,兩人運氣不錯,不一會兒就捕獲了1公斤多石蛙,拿到菜市場賣了200元,每人分得100元。嘗到甜頭的兩人,覺得這是個賺錢的門路。

  8月11日下午6時許,兩人又到梁弄鎮抓石蛙,在山間小溪邊忙活了大半夜,一直抓到次日1點左右,兩人整整捕獲了46只野生石蛙,裝了3個網兜。

  收穫頗豐,兩人高高興興地踏上返程之路。這時正在路上巡邏的民警看見這麼晚了兩個年輕人騎著摩託車帶著電瓶照明燈具,手裡還拎著三網兜不明物品,覺得挺可疑,便將兩人攔了下來盤問。

  民警一看是3袋野生石蛙,立即意識到,這是浙江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儘管是肉嫩味美的珍稀佳餚,但是不允許私自捕捉。小陳、小吳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此,治安民警將小陳與小吳兩人依法移交森林警察大隊處理。

  昨天,餘姚法院審理認為,小陳、小吳兩人因違反狩獵法規,結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兩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又自願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兩人罰金1000元。法官說,對犯有非法狩獵罪者,可視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記者 張全錄 通訊員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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