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喬女士居住的小區,投食者為流浪貓擺放的食具隨處可見。
流浪貓傷人餵食者成被告
8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的喬女士拿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因為飼養流浪貓,流浪貓抓傷了鄰居,喬女士被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傷者1200餘元醫療費。
「本來是可憐那些沒人管的流浪貓,沒想到自己的一片愛心竟然會招來這樣的麻煩。」8月31日,在自家樓下,喬女士看著一隻蜷曲在牆角正在打盹的流浪貓,無奈地嘆了口氣。
喬女士家住豐臺區育仁裡二號院。她向記者講述了流浪貓「惹事」的過程:「今年6月4日上午,我正在我家樓前的綠地裡修整花草,突然聽到有人大聲喊『這是誰家的貓』,我扭身一看,一個婦女正在踢一隻貓,她的身旁立著一隻白色的大狗。那個女人把那隻貓從這頭踢到那頭,又從那頭踢到這頭。我知道那女人住這個小區的另外一棟樓,院裡的許多人都認識她家那隻叫『白狼』的狗。那狗有七八十公分長,抬頭時能到人的腰那麼高。那隻貓是院裡的一隻流浪貓。我有時會餵它點吃的,也認識它。當時樓門口停著一輛麵包車,應該是『白狼』和主人從麵包車側面經過時,遇到了從車頭方向躥出來的流浪貓,因為我背對著沒看清剛開始是怎麼回事,我想可能是那貓擋住了『白狼』和主人的路,狗主人認為貓在襲擊狗,就開始踢貓。看到那情境,我示意『白狼』的主人趕快把狗帶走。」
喬女士說,她回到家裡沒一會兒功夫,就聽到很響的拍門聲,開門一看,敲門的正是「白狼」的主人,「她說她被貓抓傷了,讓我帶她去看病。」
「我是餵過這隻流浪貓,但它抓傷人和我有什麼關係?」喬女士明確表示,自己不會賠償對方。
被貓抓傷的肖女士為此找到了居委會。育仁裡社區居委會的鄧書記告訴記者,他當天分別到喬肖兩家進行了上門調解。「肖女士認為,自己被喬女士餵養的貓抓傷,自己花了1800元治療,咽不下這口氣;喬女士覺得自己出於愛心救助流浪貓,卻給自己帶來這樣的麻煩,也不同意賠償。」
居委會調解無效,肖女士將喬女士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餵食者負七成責任
原告肖女士訴稱:2012年6月4日,她遛狗時經過育仁裡小區4號樓5單元途中,被告飼養的貓突然攻擊原告家的狗,她為了保護自己的狗,上前將貓和狗分開,後被告飼養的貓將原告抓傷,經居委會調解無效,原告自行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原告屬動物咬傷,三級暴露,共花費醫療費1815.75元、交通費70元。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醫藥費1815.75元、交通費70元、精神損失費1000元。
被告喬女士辯稱,原告所說的貓是育仁裡小區的一隻流浪貓,我只是偶爾喂喂它,它的行為和我沒關係。原告當時遛的是大型犬,沒拴狗鏈,狗進攻貓,貓才開始反擊,原告當時又踢了貓。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本案中,被告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導致流浪貓易在被告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現。被告作為流浪貓的飼養人,應當對流浪貓進行管理,並在流浪貓造成他人損害時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未拴狗鏈即將狗帶出,其本身對貓狗鬥咬導致其被抓傷也有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為30%。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系其合理損失,被告理應賠償。精神損失費一項,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喬女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告肖女士支付醫療費1271元、交通費49元。
不服判決餵食人提起上訴
雖然賠償也就是千把塊錢的事,可喬女士就是想不通這個理兒。院裡有那麼多流浪貓,很多人家都長期給這些貓投食,為什麼只讓我賠償?憑什麼讓我承擔這份不相關的責任?
「一審判決認為,由於我的長期餵養,導致流浪貓易在我居住地附近出現。我家門口是一片開闊地和綠叢,本身就是全小區的流浪貓聚集地,是因為先有貓出現,我才餵它們,而不是我餵它們,它們才在這裡出現。此外,一審判決認為我作為流浪貓的飼養人,應當對流浪貓進行管理,我認為流浪貓的管理責任,應為小區物業、居委會,如果認為流浪貓管理不善,應當追究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退一萬步講,因為我給流浪貓投食,就要對它們有管理責任,你讓我按照什麼規定管理?國家沒有出臺流浪貓管理條例,你叫我怎麼管?」喬女士在上訴狀中陳述了自己的委屈。
喬女士同時提出,一審判決責任認定上混淆了兩個問題,貓狗鬥咬是一個問題,肖女士先踢貓是另一個問題。人不踢貓,貓是不會襲擊人的。不管貓和狗怎麼打鬥,只要肖女士不去踢它,它絕不會撓到肖,肖被貓抓傷完全是自己的責任。
除此之外,喬女士還對肖家的「白狼」是否是大型犬提出質疑:根據北京市政府的養犬條例規定,大型犬只能圈養,不能外出,只要是帶出來就是違規。肖女士在法庭也承認「白狼」外出從來沒有拴過繩,「不拴繩遛狗就像是醉酒駕車,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是必然的。」
流浪貓誰來管理?
「我餵院裡的流浪貓十多年了,每天都會給他們買些雞肝煮了放在那裡,它們會吃得很乾淨。」喬女士的鄰居崔女士指著自家窗外平時餵食流浪貓的兩個小碗對記者說。
崔女士以前在蘭州工作時經歷過一場鼠疫,對貓有著一層格外的親近。
記者在喬女士居住的小區裡發現,有些一層住戶的窗外或不遠處的草叢中,都有給流浪貓專門投放水和食物的小碗。
喬女士說,在小區裡給流浪貓投食的人裡面,她不算是最上心的,「我們家吃素,平常沒什麼好吃的。因為家養著兩隻貓,我也就是有時把家裡貓吃剩的貓糧給流浪貓吃點。有一次別人送了一袋驢肉,我隔著廚房的窗戶餵一隻流浪貓,那隻貓伸出爪子抓肉時,速度太快了,一下就把我的胳膊撓出一大口子,血立刻就順著胳膊往下淌……我也知道那隻貓是誰家餵養得多,你說我能讓人家賠嗎?」
「每天一到了吃飯的點兒,這些小傢伙兒們就會跑到我家廚房窗戶外等著。」韓女士說,她的懷裡抱著一條剛撿來不久的流浪狗,這條小狗剛剛被汽車碾傷一條腿。
「我那天要不在場,我想她也告不著我。」喬女士這麼想。
喬女士和肖女士的這場因貓狗引起的官司在育仁裡二號院關注度很高,因為給流浪貓投食就可能會為流浪貓「犯下的錯」承擔責任,這讓許多人不可思議。以後還要不要繼續餵食流浪貓?已經有人在猶豫。
不少居民和喬女士有同樣的看法,流浪貓的問題應該由政府部門或者小區物業想辦法管理。
「這件事表面上看來,是我和肖女士之間的糾紛,其實應該負責的沒有盡到責任才是問題的根源所在。如果說流浪貓難管理與國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係,那麼相關養狗管理條例也落實不到位就說不過去。比如肖女士家的這條『白狼』因為長期不拴狗鏈外出,已經咬傷了小區的兩個居民,這些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喬女士說。
育仁裡社區居委會鄧書記告訴記者,育仁裡社區以前被三個村莊包圍,這幾年城市建設改造,以前的村民大多搬遷走,遺留下不少無人管理的貓、狗,所以這一片地區流浪貓、流浪狗比較多。《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對養犬的管理規定得比較詳細,即使這樣,文明養犬的人也是少數,比如辦狗證的人達不到80%、許多養犬人對狗在公共場所的便溺不作處理、遛狗時不拴狗鏈的情形更是隨處可見……社區的工作人員看到這種情況也只能是提醒一下,至於人家聽不聽,沒有任何辦法,不拴狗鏈遛狗應該是有處罰的吧,不過執法權在派出所。至於流浪貓,如果國家有規定,由社區管理,社區就會承擔這個責任,現在什麼規定也沒有,我們也不知道如何管理。
喬女士說,這場官司打到現在雖然覺得很窩火,但這件事見諸媒體後,她也感受到了許多人對流浪貓的關心,「那天小動物保護協會的工作人員給我打來電話,問我以後還會不會繼續關愛這些流浪貓,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回答。院裡餵食流浪貓的許多人也都在等著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
8月31日,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得知,法院已收到喬女士的上訴狀,並表示不便接受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