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車產品主要包括電動童車、兒童自行車、兒童三輪車、兒童推車、嬰兒學步車,是兒童成長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用品。但童車消費對象為特殊的弱勢消費群體——兒童,由於兒童在智力、體力和行為等方面均不完全具備識別和逃避危險的能力,童車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使用安全。
根據童車產品的特點,消費指引通常可包括選購指南、維護指南、監護指南、安全指南和案例警示等,這些要素缺一不可,構成完整童車消費安全環境。
(一)選購指南
1.適用年齡原則
適用年齡原則就是根據兒童的不同成長階段和需求,選購不同種類的童車。按照年齡順序,嬰兒學步車的適用年齡約為9個月-15個月;兒童推車的適用年齡約為1個月-18個月,且應細分為臥式、坐式;兒童三輪車的適用年齡約為2歲-4歲;兒童自行車的適用年齡約為4歲-8歲;電動童車的適用年齡約為3歲-6歲。
2.生長發育原則
選購童車時,除關注適用年齡外,應根據兒童的身高、體重、力量、平衡能力、協調能力和操控能力,選購合適的童車。特別對於由兒童自身力量驅動的兒童三輪車和兒童自行車,應考慮兒童對此類童車的操控能力。
3.功能單一原則
通常產品功能越多,意味著存在安全隱患越多,因此對於童車產品,儘量選購功能單一的產品。特別應對安裝在童車(如兒童三輪車、嬰兒學步車)上的各種小玩具,應按照玩具安全的要求,檢查是否安裝牢固、是否存在銳利邊緣、尖端和突出物,如能輕易被兒童扯下,就會因兒童玩耍時誤食而造成傷害。
4.CCC認定原則
為確保童車安全,我國於2006年就已對童車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簡稱CCC認證)。童車產品應在產品本體和包裝上加施標誌,否則不得出廠銷售。因此,購買童車時,應選擇CCC認證的童車,堅決拒絕購買無CCC標誌的童車。
5.政府導向原則
關注有關部門發布的產品召回信息和消費預警信息,及時遠離這些存在安全隱患的玩具產品,以免造成傷害。截至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已經發布多起童車召回信息,請消費者關注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產品召回信息及消費預警信息,及時遠離這些存在安全隱患的童車產品,以免造成傷害。若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消費者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1236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也可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提交產品缺陷的相關線索。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聯繫方式:缺陷信息採集平臺:www.dpac.gov.cn 電話:010-59799616 傳真:010-82961389 E-mail:
[email protected](二)維護指南
童車是一類能承載兒童體重的乘騎類產品,結構相對複雜,因此,維護保養是讓童車持續保證產品安全的重要環節。 學習維護保養說明根據童車標準要求,所有童車均必須提供完整的產品標誌和使用說明,其中使用說明中應包括適用年齡和體重、安全警示、安全使用方法及組裝裝配說明、維護和保養。作為監護人,首先應充分學習所購童車的維護保養說明,並遵照執行,切忌按照自己的經驗而忽略童車本身的安全警示和維護保養要求。
另外,所有童車產品均有以下提示:在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上的應標註類似以下內容的提示:提醒使用者及監護人在使用前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並且請妥善保存供以後參照。如果不按照本說明書可能會影響兒童的安全。
2. 動手定期維護保養
童車產品應遵照使用說明的要求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如電動童車的充電電池定期維護、兒童自行車車閘的定期檢查與調整、兒童推車可拆洗織物的定期清潔等;另外,應根據兒童成長的身高等因素調整鞍座高度等。家長確保學步車得到經常檢查、維護、清潔及保養。
3. 關注使用前後的檢查
建立每次使用前均進行檢查的習慣,能有效避免童車使用時的危險。使用前的檢查主要為功能性檢查,如剎車裝置是否有效、摺疊機構是否可靠、摺疊保險機構是否鎖定、護套和保護件是否牢固等。童車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特別應及時進行清潔,在清潔的過程中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清潔時要使用清水擦洗,洗後並注意擦乾,不要使用揮發性溶劑。
4. 損壞的童車應堅決報廢
伴隨著兒童的成長,所購置的童車因不適用兒童的年齡及發育而自然報廢。如嬰兒學步車在兒童能獨立行走後應不再使用。另外,童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損壞,如不能修復應確定安全前應遠離兒童,如兒童自行車長時間使用可能使閘皮磨損無法有效制動等。如電動童車的充電電池是有壽命周期的。
5. 特別關注自行組裝的童車
目前童車銷售有2種方式,一種為商家已組裝好,一種為需要消費者自行組裝,特別對於網購產品,商家提供的是為經組裝的半成品。因此,監護人應根據生產商的使用說明中的提示,組裝童車,並應對組裝的童車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調整,特別關注各類緊固件的牢固性、摺疊機構的有效性、鞍座的高度、車閘的尺寸調整等。
(三)監護指南
兒童缺乏較高的判斷能力和必要的社會經驗,且其好奇心強,對陌生的、新奇的事物和事件都有特別的關注。同時,兒童對危險缺乏識別能力和防範能力,對於一般成年人能夠避免的危險,兒童不能認識,即使有所認識也不會避免或者防範,因此極容易造成兒童的傷害。鑑於童車使用的運動特殊性,童車產品質量安全並不代表使用安全,監護人的有效監護是童車使用安全的守護神。
1.實時的陪同監護
幾乎所有童車產品均有「警告:當兒童乘坐時,看護人不要離開。」的警示說明。如兒童乘坐推車時,看護人不應離開。而且駐車一定要使用制動裝置,避免兒童推車滑行、翻倒,造成兒童受傷。另外,兒童使用童車時,同時應關注對共同玩耍的兒童及周邊人群的安全。特別注意童車的包裝!有的童車用塑膠袋包裝,兒童的好奇心有可能使得孩子將塑膠袋當作玩具。在拆開包裝袋後,應及時將塑膠袋破壞後丟棄,不能給兒童玩耍。
3.必要的培訓和保護措施
兒童使用通車時,監護人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保護措施。對於電動童車、兒童三輪車和兒童自行車等由兒童操控的童車,監護人在使用前應對車輛功能、車輛方向、剎車系統、簡單的危險識別、不能去的場地等進行基本的、兒童能理解和認知的培訓。那同時,使用時應儘量配備保護措施,如安全頭盔、護具等。
4.非必要的畫蛇添足
童車的設計和製造已充分考慮到穩定性和相應載荷性能,切忌以下情況的畫蛇添足:——童車手把部位不要懸掛任何物品,影響童車的穩定性,易導致傾翻;
——童車的置物籃中儘量不要放物品,或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過規定重量,否則影響其穩定性;
——切忌承載超過規定的重量,以免造成整車坍塌。如嬰兒學步車的承載約12kg,大於此體重的兒童乘坐,可能會導致摺疊機構失效而造成坍塌;單人乘坐的電動童車、兒童自行車和兒童三輪車應避免多個兒童乘坐,一則影響穩定性,二則影響承載性能,三則多個兒童可能產生相互推搡而造成危險。
——切忌童車作其他用途使用。不要用童車來搬運行李,不要把童車當做座椅,以免造成車輛整體結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