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包括總則、預防、治理、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共6章,共42條。
總則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和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進行重點防治。
預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造林,鼓勵種草,擴大森林覆蓋面積,增加植被。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開墾的陡坡地應當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修建梯田。採伐林木必須因地制宜地採用合理採伐方式。工程廢渣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工程,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水力侵蝕地區,應以天然溝壑及其集水區形成的小單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風力侵蝕地區應合理利用水源,引水拉沙、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防護林網等,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國家鼓勵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並實行扶持政策。
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國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並予以公告。縣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有權對本轄區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和行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並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中國水利百科全書水土保持分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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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倡議
說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告別、勸導不文明行為。遵守社會文明公約,自覺做到「三管九不」,即:管住自己的口,不隨地吐痰,不說粗話髒話,不在公共場所吸菸;管住自己的手,不亂扔亂倒,不亂貼亂畫,不損壞公共設施;管住自己的腿,不亂穿馬路,不踐踏花草,不亂停亂放。
【來源:沙市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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