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生活同行
物權編
法律如何保護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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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的進一步落實,有利於合理規劃、高效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允許對土地經營權合同進行登記,使其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有利於防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同時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不同的人,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利益。
■中共蘭陵縣委政法委員會 蘭陵縣司法局
中共蘭陵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守法普法協調小組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