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大部分城市當下的生活節奏基本都在持續加快,除了導致結婚率生育率降低外,能讓人有效緩解釋放壓力的寵物也得到了越來越多市民的喜愛,在很多「鏟屎官」心裡,它們不僅僅是寵物,可能還已經是親人一般的存在,
因此在寵物的教育方面也會投入大量心血,使其養成好的習慣。但也有些人對寵物並不怎麼上心,同時自身這方面的意識,便導致了遛狗不牽繩,寵物隨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現象的出現。
這些不文明行為除了影響公共環境之外,還可能給無辜的人造成傷害,一些社會問題也隨之而來,例如不牽繩導致的狗咬人事件時有發生,事後的糾紛當然少不了,日前便有諮詢者來訊,被狗咬時將狗打死了,究竟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對方表示自家的狗是雪納瑞,價格三千。
相關律師表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看被侵權人被咬的原因:
如果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自己被咬,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因主動逗弄或者攻擊寵物而被咬,然後反將寵物狗打死了,那麼在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還可能構成毀壞財物罪,這時被侵權人肯定要對自己造成的結果負責,即賠償寵物狗主人的損失;另外這與向對方索要人身損害賠償不衝突。如果被侵權方無過錯便遭到攻擊,是為保障自己人身安全去傷害了寵物,那也要根據被侵權人的具體行為進行分析,如果當時情況緊急,被侵權人迫不得已只能選擇傷害寵物狗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那麼由此造成的寵物狗傷亡,被侵權人可以不負責任,這麼做是符合我國正當防衛定義的;如果是被侵權人在被寵物狗追咬後,採取打擊報復行為,致使寵物狗受傷,甚至死亡,那顯然不屬於正當防衛,後果明顯是被侵權人的責任,同時該行為也可能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這就意味著你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賠償人家的損失。連雲港的張某就曾因事後打死了咬傷女友的一條價值3.6萬元的狗而被刑事拘留。《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而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以面對寵物傷人的情況,大家切忌衝動報復,賠償的協商有異議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相關的問題想要諮詢,可在下方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