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全國幾乎所有人的生活,人們出行、購物、娛樂、交流甚至拜年的方式都完全發生了改變。防控疫情,需要所有人參與其中,或身處抗擊一線勇敢逆行,或自願捐贈奉獻自己的力量,或自覺隔離「在家就是做貢獻」,大家同舟共濟、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在這場疫情防控當中,我們又應該注意哪些才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今天起,寧夏法治將為您帶來「以案釋法」系列稿件,為您的生活護航~
個人哪些行為可能導致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我只是發熱,肯定沒被感染,我拒絕隔離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檢查
【案例】
1月26日,山東濟南一男子酒後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檢查,對檢查點桌椅進行惡意破壞,在工作人員勸解下,男子返回家中。不久後,他再次返回檢查點,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推搡辱罵,在檢查點尋釁滋事。經警方調查,該男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成立,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1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
被告人金某某駕駛汽車為自家購買花生種子,在返程途中經過國道交界處一個為控制「非典」疫情而設立的消毒站。因急著趕回家種花生,金某某未理會值班民警阻攔,徑直把車開到車輛所排長隊的最前面企圖「夾塞兒」。民警席某攔住車,要求金某某按順序等候消毒,但金某某拒不接受消毒。勸解無效後,民警席某要求其出示駕照並接受檢查。金某某其後拳擊席某頭部,致席某輕微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某將車停在路中,拒不配合檢查和消毒,且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打傷,致使消毒站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構成妨害公務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自己得病夠倒黴了,我也要傳染給別人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
被告人王某,系某中西醫結合診所法人代表。2003年4月24日,王某收治發熱病人成某,5天後,成某因治療效果不明顯轉院,5月8日被省胸科醫院確診為「非典」(SARS)病例。期間,王某指派護士張某護理治療,致使張某被直接感染。王某因怕被吊銷營業執照,於5月3日悄悄將護士張某辭退,致使張某在某大型城市滯留6天。在此期間,王某與其電話聯繫兩次,卻未向有關部門匯報任何情況。張某其後回到老家,私自輸液進行治療,先後與31人密切接觸,涉及6個鄉、9個村、4個單位,造成「非典」疫情傳播,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後王某被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0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從武漢返鄉,配合登記、調查後個人信息遭到嚴重洩露
最近多名網友稱,他們因有武漢旅居史,返鄉後配合登記、調查後個人信息遭到嚴重洩露。有的地方甚至將他們的個人信息製成表單在老鄉群、同學群之間傳播,裡面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這種洩露個人信息的行為有什麼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傳染病防治法》第68、69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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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西高院
原標題:《以案釋法|@所有人,疫情防控中,個人哪些行為可能導致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