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狗吠致路人受驚摔倒,「非接觸式」傷害誰擔責?

2020-11-23 威海市司法局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飼養寵物狗,小區裡、馬路上經常出現汪星人。如果帶著汪星人出門遛彎時,自家寵物狗的吠叫聲讓旁人受到驚嚇,而不慎踉蹌摔傷,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日前,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接觸式」寵物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不同於普通的犬類侵權糾紛中存在撕咬、抓撓、撲身等情形,這次「闖禍」的,是寵物狗的吠叫聲。

基本案情

原、被告雙方居住在同一個老小區。某天,原告楊女士在小區裡走路時,遇到了正在小區內遛狗的被告王女士,當時王女士身邊跟著兩隻寵物狗,一隻金毛一隻泰迪,但均未牽狗繩。

突然,王女士的泰迪犬叫了幾聲,嚇得正站在路邊臺階上的楊女士一個踉蹌,摔倒在身後的草坪上,王女士趕緊將人扶起。楊女士立即報警,民警到場後,雙方同意自行協商。隨即王女士陪同楊女士到醫院檢查治療。

經醫院診斷,楊女士是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後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期間,王女士墊付了醫療費用2.8萬餘元。但出院後,就傷殘賠償費用一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楊女士於是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女士及其丈夫共同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萬餘元。

爭議

原告

當時我好端端在小區裡,突然有隻狗在路上亂叫,嚇了我一跳。期間,被告飼養的兩條狗還前後追趕我,致使我被絆倒摔傷。被告遛狗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

我的兩條狗並沒有追趕與撲咬的情況,也並未與原告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當時我和原告在小區裡碰到閒聊了幾句,可能因為狗突然叫了幾聲,原告受到驚嚇後往後退的過程中,因為其正處於馬路與草坪交接處,有高低落差而不慎摔倒。狗都沒有碰到原告,原告摔倒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導致,因此,原告對自己的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就事件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及擔責比例存在較大爭議。

雖然原告楊女士在庭審中多次強調自己被狗絆倒導致受傷,但在起訴時卻未對這一直接原因進行表述,其前後陳述不一致,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被告王女士的申請,承辦法官對案外人小區住戶沈某做調查筆錄,並依職權調取了公安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調查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楊女士是被狗絆倒致傷的。

判決

法院在充分聽取了雙方質證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有效證據的「三性」特徵,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認證。並結合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案外人的調查筆錄、公安出警情況等,查明相關事實。據此作出如下判決:兩被告承擔本次事故損失80%的責任,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扣除被告已墊付的醫藥費及鑑定費,兩被告尚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萬餘元。

來看法官對這起「非接觸式」寵物侵權責任糾紛怎麼剖析

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狗的吠叫與原告摔倒受傷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以及對損害結果的參與程度。

事發時,狗的吠叫是否對原告造成現實危險,並足以使原告產生恐懼、緊張的心理,從而在躲避過程中摔倒?

雖然涉案的狗是一隻小型的泰迪犬,但犬類動物存在一定攻擊性以及傳染疫病危險性,且事發時,被告在遛狗時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與原告相距較近,足以使人產生緊張情緒,故狗的行為與原告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本案中,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面對狗的吼叫應當具有基本的避讓常識,及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

綜上,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未對飼養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作為動物飼養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由被告賠償原告共計9萬餘元。

提醒:非接觸性傷害,飼養人需擔責

犬類致人損害,並非只局限於撕咬、抓撓等與人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類靠近陌生人吠叫、聞嗅等行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發生身心損害的後果。犬類的一些非攻擊行為,如大聲吠叫、奔跑等,雖然可能沒有與受害人直接接觸,但只要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構成因果關係,同樣屬於「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寵物飼養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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