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養犬行為,引導市民文明養犬、依法養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鞍山市公安局從4月1日起,組織開展了文明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此次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未辦理養犬許可養犬行為,不按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行為,攜犬進入公共場所行為,犬吠擾民行為和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在整治工作中,很多人對該如何依法依規養犬還抱有疑問,市公安局對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能解決您心中的困惑。
Q
在城市裡有哪些犬只是禁養的?
A
根據《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共有48種禁養犬只。像人們比較熟悉的藏獒犬、德國牧羊犬、羅威納犬等烈性犬,還有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都是禁養犬只。還要強調一下的是,如秋田犬、牛頭梗犬、沙皮犬、英國鬥牛犬,雖然外形溫和可愛,但上述犬只是明確規定的烈性犬,屬禁養犬只。
Q
對可以養犬的區域有哪些規定?
A
根據《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我市養犬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和養犬一般管理區試行分類管理。我市市區和海城市海州街道、興海街道以及臺安縣、岫巖縣的縣政府所在地街道均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居民禁止豢養烈性犬、大型犬,豢養其他犬只的需辦理《養犬許可證》, 並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Q
該如何辦理《養犬許可證》呢?
A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需要攜帶的材料有:個人身份證明、犬只的《狂犬病強制免疫證》(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注射狂犬疫苗後可取得)和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就可以辦理《養犬許可證》了。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養犬安全管理制度,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犬只狂犬疫苗證明和犬只數目犬種名稱等。
Q
取得《養犬許可證》之後,養犬人該遵守哪些行為?
A
首先要明確的是,哪裡不可以養犬。養犬人禁止在樓道、通道、公寓、集體宿舍等公用場所養犬。在遛犬時,還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遛犬的時間,攜犬出戶的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的7時;二是攜犬出戶的方式。攜犬乘坐電梯時,應當避開用梯高峰,並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或犬籠,而且攜帶犬只時不可乘坐計程車以外的公用交通工具,即便是乘坐計程車也好徵得駕駛員的同意;三是遛犬的區域,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外,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館、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特別提示的是,遛犬時必須佩帶長度不超過1.5米的束犬鏈,攜帶塑膠袋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Q
對不按規定養犬行為有哪些處罰?
A
對在重點養犬管理區內未經登記養犬的個人和單位,依據《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於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根據《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收容犬只,處2000元罰款。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行為嚴重妨礙、幹擾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據《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強制收容犬只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對單位和個人處500元罰款。所養犬只傷害他人,養犬人和單位未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攜帶犬只出戶不牽領、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等違規行為,《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養犬行為是愛與責任相伴的,愛犬人士把自己的犬只視為家人,只有文明養犬才會讓所有人尊重您的「家人」, 讓養犬行為變得更有意義。理性養犬,善待犬只,不遺棄、不違規,文明養犬、尊重生命,讓我們攜手共建愛與和諧的美好家園。
來源:鞍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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