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有償送養,與販賣兒童何異?

2020-12-03 新京報

  第三隻眼

  加快相關立法修訂,在強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適當降低收養條件,仍很有必要。

  「免費領送禮品19.9包郵」……看到這樣標題的QQ群,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網絡購物」。但匪夷所思的是,裡面活躍的帳戶,做的竟是「網購小孩」生意,小孩就是「領送的禮品」。據深廣電第一現場報導,隨著「網絡送養」出現,一種灰色領養產業正悄然興起。

  實話說,領養孩子也是一種很正當的社會需求。儘管現在二胎政策放開了,很多人都考慮再生個二娃,但現實中,還有一些特殊群體,他們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生育,於是想要去領養孩子。

  問題在於,當前「網絡送養」的做法,還潛藏著諸多法律問題。報導中提到,「65%的送養都是病兒,10%是騙取錢財,只有少數是真心送養」,足以說明風險不少。

  究竟什麼樣的孩子可被領養?我國《領養法》中規定了三種,就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而且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被收養兒童身份信息只能通過收養登記中心或兒童福利機構查詢。

  在媒體調查中,一些在做「網絡送養」生意的,都說自己是孩子的父母。可他們真的是孩子的生父母嗎?這些「為人父母者」都是因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嗎?網絡上的「一拍即合」,誰來證明真偽呢?

  至於領養的資格,也不是誰都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應同時滿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等4個條件,嚴格立法的目的,就是讓被收養人能有最適宜的生活環境。然而,簡單如網絡購物般的送養,誰又能保證不會「遇人不淑」,孩子不會「羊落虎口」呢?

  其實,「網絡送養」最大的法律隱患,還是涉嫌拐賣兒童——「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既是《收養法》的明文規定,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之義,《刑法》更對拐賣兒童罪予以嚴懲。

  像普通網購商品一樣,將孩子「待價而沽」,一手交錢,一手交人,這樣的「創新送養」,與買賣孩子又有什麼本質區別?果真如此,顯然該依法打擊。

  「網絡送養」暗藏法律風險,也折射出傳統收養模式的「短板」。現行《收養法》頒布27年,離最近一次修訂也已近20年,「收養門檻」過高也久受詬病。

  鑑於此,加快相關立法修訂,在強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適當降低收養條件,仍很有必要,這樣或許也能規避更多的「網絡有償送養」在「大道不暢,小道飛揚」中潛滋暗長。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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