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建章,律師
近日,中國經營報發表了一篇名為《「合法」收養後6天刑事立案:一個男嬰的「有償送養」之旅》的文章,「有償送養」「好心收養」是否構成兒童拐賣罪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件回顧
今年4月20日,淄博市夫婦劉某、張某與運城市聞喜縣人李娟(化名)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約定李娟將她當日出生的兒子送給劉某、張某「收養」,李娟不得打擾他們的正常生活,「收養人」保證盡到責任和義務。她和丈夫為此支付了5.5萬元「感謝費」。
在此之前,劉某和張某已去臨淄區衛生健康局辦理了一份《收養人無子女情況證明》,稱劉某、張某於2017年結婚,婚後無子女,張某原發性不孕症。
其後,依據張某所持《報案證明》,臨淄區民政局於5月9日在當地報紙刊登《收養公告》:「望父母速來認領男嬰,60日內無人認領,將依法安置。」
60日後的7月10日,公告期止,無人認領。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劉某、張某在臨淄區民政局辦理了《收養登記證》。《收養登記證》照片顯示,「以上收養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孩子的身份是「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劉某、張某到齊都派出所為孩子上了戶口,並辦理了社保卡。整套收養手續完成。
但是,就在6天之後,辦理完收養手續的張某,被以涉嫌收買拐賣兒童立案。從「合法」到「被立案」,僅僅相隔6天。
目前,對張某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一案,淄博警方非常重視,檢察院已經提前介入。但是,不同單位對如何定性看法不同。公安傾向於其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檢方則傾向於民間抱養。
對於張某「有償收養」嬰兒的情況,7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出具《立案決定書》,決定對張某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立案偵查,該案尚無公開信息。
《立案決定書》 知情人供圖
在審判過程中,法院辨別其為「送養」還是拐賣的依據之一是被告人是否將出賣子女作為獲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另一依據是涉案金額,法院認為送養人李娟將新生嬰兒以明顯高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價格賣給他人,構成拐賣兒童罪。
律師解讀
京師刑委會副主任、刑民交叉法律部主任孫建章律師認為:送養人李娟和收養人張某的行為均不構成相應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的行為。
本案中:第一、送養人李娟是孩子的親生母親,不存在拐賣兒童的行為;第二、根據報導,李娟系殘障人士,且生活困難,符合收養法第五條第三項「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的規定。
針對張某的收養行為,也同樣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本罪侵犯的客體同樣是被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明知所收買的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仍然收買。
也就是說,上述兩種犯罪行為,其侵害的對象都是「被拐騙」的兒童。由於本案的「交易對象」並不存在「被拐騙」的情況,故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該類行為並不構成相應犯罪。至於雙方之間存在的金錢交易,其性質如同婚姻前的「彩禮」,應視為自願的民事行為。
至於相關政府人員為張某提供虛假的相關文件,則是一種瀆職行為,應受行政或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