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醒:介紹送養孩子可不是「做善事」!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2020-11-29 和訊

孩子被親生父母送養的事件屢禁不止,有些孩子甚至在媽媽肚子裡就被「預定」了。那麼民間送養行為合不合法?哪些收養行為會構成犯罪?如果想收養小孩,應該怎麼做才符合法律規定?正義網邀請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黃可嘉開講「檢察官公開課」,帶大家了解關於送養與收養的相關法律問題。

親生父母「送養」孩子,犯法嗎?

「夫妻賣龍鳳胎還網貸」「男子8萬元賣女兒打賞女主播」……買賣小孩的新聞時有發生,很多人還是打著「送養」的幌子來賣孩子。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黃可嘉介紹,在司法案件中,一些年輕父母出賣孩子大都收取5-8萬元的補償金,加上中介的抽成,收買孩子一方通常要支付十幾萬元,這些巨額補償明顯超過了正常的生育費用,非法獲利的目的顯而易見,這並不是「送養」孩子,而是涉嫌拐賣兒童罪的行為。

她講述了一個這樣的案例:「曾經有一個單親媽媽,賣掉孩子後絲毫不難過,利用賣孩子的錢購買最新款蘋果手機、去景區遊玩,40多天時間就把補償金花掉了一半。這位單親媽媽的行為實質就是把孩子當做商品買賣,法律嚴厲打擊這種行為。」

一些父母賣孩子是為了錢,但是有一些人因為家庭條件不好,無可奈何之下將孩子免費送給有能力的家庭撫養,這樣的行為是否犯法?黃可嘉表示,父母不收取利益擅自將孩子送人是違法行為。如果因家庭條件養育不了孩子,可以向社區、民政部門尋求幫助,也可以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後進行民間送養,絕不能以牟利為目的送養孩子。而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兩點:第一,父母有沒有獲取明顯超過生育成本的費用;第二,父母有沒有把收養人的身份、能力和收養目的作為是否送養孩子的首要考量因素。

介紹送養孩子是「做善事」?

涉嫌違法犯罪!

還有一些居中介紹人,認為自己介紹送養孩子是行善、做好事,父母養不起孩子或不願意養孩子,買家又真心想要個孩子傳宗接代,而自己從中介紹就是為父母和買家建立一個橋梁,是一種造福鄉鄰、福澤嬰兒的善舉。

黃可嘉表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便是出於善心,也不應該去充當介紹送養或收養的角色,這不僅明顯違反了《收養法》的規定,還遊走在犯罪的邊緣,即使居中介紹人沒有收取分文費用,也有可能觸犯法律的底線。

黃可嘉表示,如果送養孩子的介紹人明知親生父母出賣孩子牟利還參與其中,並且介紹人也收取利益,將會按照共同犯罪理論,涉嫌拐賣兒童罪。

為什麼被解救的孩子

一定不能安置在非法收買的家庭?

而對收養方來說,有些操作不僅是違法甚至會觸犯刑法。黃可嘉稱,在司法實踐辦案中發現,有些收養人有充分條件得知孩子可能是被拐賣的,但是他還堅持收買,這種情況下,該收養人就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比如,有些介紹人、收養人、孩子父母三方談高價收養事宜,但是在現場,介紹人會謊稱自己是收養人,將真正的收養人偽裝成自己的親戚。收養人明知介紹人撒謊,但是還配合其隱瞞真相,這種情況下就能認定收養人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司法實踐辦案中還會有這麼一種情況:非法買賣孩子案件中,收買方對孩子是真心的好,孩子經過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撫養,已經與收買人家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是孩子還是會被帶離非法收買家庭。為什麼呢?黃可嘉解釋:「因為拐賣兒童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對這種收買行為不進行打擊,就是對犯罪行為的默許和縱容,會讓更多的人心存僥倖、鋌而走險去買賣孩子。」

收養孩子應遵循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此外,《收養法》第九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而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還在此基礎上做出了修改,增加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等條款。

黃可嘉表示,送養方、收養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養、收養條件,可以通過訂立收養協議、公證等方式成立收養關係,還應在民政部門登記確認,這種收養關係就能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責任編輯: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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